2011-04-14 15:50:04大福麻糬

台北地區許多自住租屋者幾乎都多付了房租.....房東也超收了房租...

台北地區許多自住租屋者幾乎都多付了房租.....房東也超收了房租...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

又92年10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92年10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房屋僅供住宅用者,始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因此出租之房屋如供住宅用者,其租金應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最高額之限制;如供業務用(非具營利性)或營業用,則不受限制。

所以法律規定,城市地區房屋的租金,一年最高不可以超過土地(在公寓大樓通常為建物所佔土地的持分)及建物申照總價的10%。

所以如果房子月租金>土地及房屋總價×10%÷12,則房租就超出法定最高限額了。

土地及房屋總價,法律規定土地的價值是以法定地價為計算,而房屋的價值則由地政機關估定

而此規定屬於強制規定,所以就算房東與房客在租約中載明了超出此規定的租金約定,或是表明不願受該法律限制的意旨,也會因為違反了強制規定而成為無效的約定;

房客就算於訂定租約時迫於無奈同意負擔高於此限額的租金義務,房東在法律上也沒有請求權,房客還是可以拒絕給付(當然房客自己願意付就另當別論了,不過未來若有糾紛可能會有禁反言原則的適用就是了)。

法律在發生糾紛前,也規定就超出最高限額部份,主管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減少租金。

不過這規定只適用於供居住用的房屋,因為法律這規定主要是保障經濟上的弱勢族群,讓每個人都有安身立命的地方,如果房屋的用途不是居住而是在於營業用,保護目的就沒辦法達成!

住宅租屋者不妨算算自己合理的租金上限, 也許會發現多年繳給房東的租金, 每月都比法律規定上限多出1~2萬,以大安區的租金為例,每月 平均多出1.5萬不等,為了自己權益,  不妨算算自己合理的租金上限,以免被人當肥羊宰了還不渾然不知!

參考法條:土地法第97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92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