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9 02:12:32Pierre ctszon

有關人物拍攝的觀點 (攝影論)

鄰網在激烈的討論街頭抓拍,未得當事人同意而進行拍攝或把拍攝得到的相片登上網站,這對被攝者是否公平?是否不當行為?
我實在有感而發
新聞攝影、紀實攝影,在不涉及商業性質時,在我理解是屬於社會性的,它擁有攝影師所身處的社區內的文化、風俗,所以就相片內的一切包括人物、建築物、汽車等等,因為他們在社會上的身份,就是履行在社會上扮演的特定角色,只要是在”公眾”地方進行拍攝,那些相片都是屬於社會大眾的,是未來歷史的見證,所以社會,文化,風俗、歷史等,是不可被篇為私有的,並沒有版權所限制。

數月前的相美利樓事件,說實在,美利樓管理層真的有權不讓我們進行拍攝,但就是因為他們不尊重社會文化,所以大家亦是為這個社會文化而作出抗議。
Henri Cartier Bresson是紀實攝影大師,The Decisive Moment決定性瞬間的精神就是一刻按下快門,那相片就有了秩序,那秩序就是把時間、構圖固定下來,她應該是真實社會反映的,不造作,不修飾。拍攝人物,最引人入勝的地方,就是它向我們提供了追溯人類共性的方式,人的行為,有部份是來自他的外間事物或身處在社會上的位置,假如攝影師要把一個人的世界真實地反映出來,就要確保那個人是在一個很自然的環境下活動,要令他與周圍的氣氛溶為一體,所以必須要讓被攝者忘記攝影師和相機的存在。
如果被攝者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活動,會顯得很不自然或是切法令自己在鏡頭下拍得好看一些,那就不真實了。

尊重他人是應該的,像Bresson那樣,他會溶入當地生活才進行拍攝,但在香港,根本沒可能,鑑於本地文化,表明來意即拒人於千里,如每次要得人同意,但每次也遭拒絕,我們的視覺社會文化,歷史照片將會得到一片空白,所以有限度的瞬間街頭抓拍亦無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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