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限嘴炮的香港法治
這香港,是我所認識的,法治的,寬容的,文明的國際大都會嗎?
都說「疾風知勁草,板蕩識誠臣;勇夫安知義,智者必懷仁。」外傭爭取居港權申請資格官司,區區一宗司法覆核,把香港人的本質都引出來了。是非曲直,筆者付之闕如,自有歷史評說。遠的不論,零五年元旦的「反政棍」遊行,反對「無恥政客」藉司法覆核挑戰領匯上市,「阻人發達」,記憶猶新。今天我們再談起領匯,會想起甚麼?
讀歷史,就是要從歷史汲取教訓,但歷史給予我們的最大教訓,就是人類永不汲取歷史的教訓。
從來太平盛世,人們上和下睦,就難以看出社會的深層意識。從來人的「本質」就不是打打嘴炮,自命不凡,說了就算。為何「疾風知勁草」?若一個人經常自稱菩薩心腸,但到有人需要援手時,他卻吝嗇羽毛,這人還算甚麼「善人」?
同理,若一個城市經常自命奉法治為核心價值,但到依法辦事會有礙眼前「利益」時,他們就無視法律,踐踏制度。這個城市,還算尊重法治嗎?
有人問,維護菲律賓女傭的權利,就算公義嗎?我的權利由誰來維護?
我會答,公義不是維護女傭權利,而是維護法治精神;你的權利不是由一個半個「因時制宜」的人治決定維護,而是由作為社會普遍法則的法治制度維護。高等法院本次判決,恰巧是外傭得益,但法治得以伸張,最終得益的還是香港人。
今次司法覆核的重點,是《基本法》第24條中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人,都有權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根據《入境條例》,在香港工作的外地人,一旦居港滿七年,就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權,但條例同時將女傭排除在外,理由是女傭不符合「通常居住」的資格。高等法院於是否定入境條例對「通常居住」的定義,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基本法作為香港的「小憲法」,違反基本法等同違憲,違憲的法律當然無效。
法律違憲而被宣告無效,是憲政常理。其中一宗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1803年美國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將《司法法》裁定為違憲,是為西方憲政史上司法機關第一次以違憲為由宣布一條法例無效,亦確立了三權分立中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權。
諸位可對基本法第24條咬文嚼字一番,你們能找到否定外傭申請居港權的理據嗎?從來法律是告訴人民甚麼不可以做,沒談及的就應被容許;憲法則告訴政府甚麼可以做,沒談及的就應予禁止。試想想,若政府能操使憲法沒賦予的權力,擅自立法,擅自釋法,會發生怎樣的事?政府其時就可以借法律為所欲為,而不被責難了。
有人問,《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因此入境條例是否違憲,仍未可知,一切待人大常委會釋法再說吧。
我會問,這還算是法治嗎?
法治的重點不是社會對某一議題作出何種決定,更不是簡單的一句「依法行事」了得,而是以法律制約權力,使當權者的權力不致剝奪個人自由。孟德斯鳩認為,「不斷的經驗告訴我們,任何人掌握了權力的時候,都易於濫用權力,乃盡其權威之所能至者而為之。」簡單來說,若權力只在一人手上,他就會「有風駛盡艃」,反正沒人能奈他何。如要避免一人濫權,怎辦?只有讓更多人擁有權力,並令這些人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必須使權力牽制權力。」根據這種觀點,孟氏承襲洛克的分權論,設計出他的三權分立概念。
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中任何兩種權力集中於一個機關,皆會導致專制。若立法行政二權合而歸一,則會出現方便執政者專制的法律,以專制的方式執行;面對司法權的挑戰,執政者可將法律立得毫無挑戰空間。立法司法二權不分,則立法者所立之法由其自身詮釋,立法者的意志完全凌駕人民;行政權依法執政,完全受制於被曲解的法律。行政司法二權合併,則法律任由執行者詮釋,執行者可盡情將法律扭曲成方便自己實行專制的模樣;立法者如何立法,皆奈何執政者不得。
人大釋法,又應怎樣詮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制是「議行合一」,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原則上選舉行政機關,其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更操使憲法詮釋權,即是司法機關一部分。一個機關,同時操持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法治?打打嘴炮而已,你信嗎?
有人說,三權分立是西方觀念,為何要作為中國一部分的香港接受?
我會答,法治也是西方觀念,為何又要口裡堅持?很明顯,權力集中而不分立,就沒有「法治」可言。玩弄人治,就請老實承認,請別又要威,又要戴頭盔。
有人問,法律不是保障本國或本地人民的自由嗎?外傭是外人,她們的自由干卿底事?
我當然可以很簡單地答,矛盾之處很明顯,今次的爭端正正就是「外傭有沒有成為本地人的資格」,就不是非黑即白的「我/他」二元對立可以分辨清楚了。
然而,誰也知道受排斥的不是所有「外人」,有些外人可是很受歡迎的呵。為甚麼菲傭會被視為低下人種?若要爭取居港權的是歐美白人,香港人的反應會一樣嗎?都說「勇夫安知義,智者必懷仁」。社會的深層意識,總是在不知不覺間操控着我們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