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3 20:34:56飛鷺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6月10日台社(五)字第91083621號訂定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台社(五)字第0930018340號修正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台社(四)字第0930176014B號修正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台社(四)字第0940043865B號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強調臺灣主體認識,加強社會關懷面,彰顯愛國愛鄉愛土之精神,以培養文藝創作風氣,提昇文化
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本部及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
(二)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班
研究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教師組
1. 戲劇劇本
(1)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適合舞台演出為
標準。傳統戲劇劇本應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2)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3)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4)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二小時左右為宜。
2. 短篇小說
(1)一萬五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3. 散文
(1)八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4. 新詩
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一百行。
5. 古典詩詞
(1)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
(2)每人需繳交三十首,可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
體詩、六言、雜言、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
。其中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
得少於二十首。
(3)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
6. 音樂作曲
(1)室內樂曲、合唱或重唱曲、獨奏或獨唱曲皆可。
(2)室內樂曲:中西樂器不拘、編制、演出時間長度不限。
(3)合唱或重唱曲:聲部、演出長度不限、有無伴奏均可。
(4)獨奏或獨唱曲:獨奏樂器或獨唱聲區不限、有無伴奏均可。
(5)音樂作曲均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
(二)學生組
1. 戲劇劇本
(1)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適合舞台演出為
標準。傳統戲劇劇本應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2)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3)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4)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一小時三十分左右為宜。
2. 短篇小說
(1)一萬五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3. 散文
(1)八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4. 詩詞
(1)新詩、打油詩、古典詩詞皆可。
(2)新詩、打油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一百行。
(3)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需繳交十五
首,可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雜言、
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各體裁須符合格律要
求。
5. 音樂作曲
(1)室內樂曲、合唱或重唱曲、獨奏或獨唱曲皆可。
(2)室內樂曲:中西樂器不拘、編制、演出時間長度不限。
(3)合唱或重唱曲:聲部、演出長度不限、有無伴奏均可。
(4)獨奏或獨唱曲:獨奏樂器或獨唱聲區不限、有無伴奏均可。
(5)音樂作曲均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
五、獎 勵
(一)各組各項錄取特優一名、優選二名、佳作三名。教師組特優每名獎
金新臺幣九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
幣五萬元。學生組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
幣三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上述各錄取者並致贈獎牌
一面。
(二)前款錄取名額得從缺一部或全部。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
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並致贈創作者
每人獎牌一面,由其中一人代表領獎。
六、注意事項
(一)收件日期
由承辦單位每年三月前辦理公告,並應明定截止日期。
(二)繳交資料
參選者應繳交下列資料:(1)參選作品一式六份,(2)創作理念
(二百字以內,格式如附件一)一式六份,(3)作者資料表一份(二
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分別繳交),格式如附件二,(4)電腦磁片一
份。
參選作品稿件及創作理念不得書寫姓名或筆名。
參選作品、作者資料表及創作理念應以電腦繕製,存於磁片中;除
音樂項目使用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外,其餘作品繕打規格一律以電
腦Word 6.0以上製作,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方式繕打,字體為新細
明體12號字,逐頁編列頁碼,並以A4規格之紙張列印。
得獎之作品本部有權要求作者修改,不同意者,請於參選時註明。
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會合議認定之。
未附身分證明、教師證明文件、學生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
權同意書或違反第(四)款參選限制者,應不受理。填寫資料不齊
、未附創作理念、未用電腦繕製或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事項者,
得不受理。
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三)收件方式
除親自送達外,一律應以郵局掛號郵寄辦理,並在信封右上角註明
「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未註明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參
賽者應自負遺失責任;以快遞公司送件者,概不受理,且不退件。
(四)參選限制
每一參選者每人同一徵選項目內僅得參加一件,與他人共同創作者
亦同。
曾獲本獎第一名或優選者,二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項目 (戲劇劇本除
外)。
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型式發行,在其他單位已獲其
他獎項者,亦不得重複參選,凡經發現,應取消參選資格;如係抄
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法律責任自負,並取消參
選資格。其已發給獎金、獎牌時,所領獎金、獎牌應交回承辦單位。
(五)著作權授權規定
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權永久無償
利用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七、評 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評審,評審要點另定之。
八、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製作電子書,並置放於該館網站
普及推廣。
(二)獲獎作品中,各組戲劇劇本項及音樂作曲項得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
術教育館安排演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各組文學類得推薦
至有關報社或雜誌社發表。
九、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發佈新聞、刊登國立臺灣藝術
教育館網站及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