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