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1 17:16:53霈昇會計事務所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之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而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採先進先出法核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於10611日及10871日以每股80元購入B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嗣於1093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1061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5萬股係出售1087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未滿3年,不可適用減半課稅規定,因此證券交易所得100萬元〔(100元-80元)×5萬股〕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A公司1105月辦理109年度基本稅額申報時,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200萬元/2+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欲享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應備妥股票完整進銷交易紀錄,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