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9 17:21:08霈昇會計事務所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許多營利事業常以為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補稅,就不用被處罰。實際上,為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稅法明文規定此類案件仍須依法予以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分別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漏報所得額200萬元,經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為虧損3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就所漏所得額計算漏稅額為34萬元(200萬元×17%),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