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13 22:21:26peripheral
撤去嫌犯頭套有助於大眾自保乎?
(投稿不採,歸檔結案)
嫌犯在媒體前戴不戴頭套?其涉及人權以及無罪推定的爭論,大家已耳熟能詳。內政部現為了所謂「指認」之便,創設了幾種例外事由,本已相當可議(註一)。 但除此之外,更出現一種論調,謂撤去某些嫌犯之頭套,有助於民眾認識其臉孔而得以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覺,以免被害。警大葉毓蘭副教授於本(十二)月五日刊登在聯合報民意論壇及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的相近似文章(註二),便是持此論點。乍聞有理,但有探究之必要。
即使在不久前嫌犯還不用戴頭套的時代,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在每天看了電視或報紙上數不清的社會新聞之後,能記得那些剛落網嫌犯的長相,並且能在以後某一天在菜市場或捷運站遇到時認出來,這點大家可以自己想一想。
在此講一個筆者跑社會新聞時的真實小故事—唯其中可能涉及警方及媒體的部分不恰當做法,容暫不論。某次,一名單身女子被害,陳屍於於其居住大樓的地下室。警方鎖定了幾名可能涉案的人,其中一名是被害人生前男友之一,我們稱為王○○好了。從案件一發生,我們記者就一直緊盯警方,也見過警方訊問王○○。雖然警方從許多跡象判斷王○○就是兇手,但苦無足夠證據,王又矢口否認,故一直未能加以逮捕。
某個晚上,有位跑新聞相當認真的資深同業,一如往常到分局三組泡茶聊天。因為通常茶桌邊除了警察,也有三教九流的各種人物,所以這位同業看到現場有一位有點面熟又不太熟的客人,也不以為意,打開話匣子就對刑警高談闊論起這起命案,咬定「一定就是這個王○○幹的」,沒注意到刑警的臉色愈來愈難看。這位記者甚至還說:「X!他再不承認,裝鬼嚇他啊!」這時一名刑警終於坐不住了,藉口出去。一會兒這位同業就接到刑警從外面打進來的電話,神秘兮兮地叫他出來外面講話。
結局各位一定早猜到了。這位刑警劈頭對記者說:「X!你搞什麼咧!坐在你左邊的那個就是王○○啊!」
這個故事的重點之一是好笑,重點之二是:連長年在警局進出的資深記者,看過自己手頭重要新聞中的嫌犯不只一次—而且是看活人、不是看新聞短片或照片—遇到嫌犯和自己一起坐著喝茶,都還有可能「雄雄」認不出來。
因此,如果有人要以撤去嫌犯頭套做為一種預防犯罪的方式,覺得不妨犧牲一點人權價值,至少我們也要先問問這個方式能不能得到些許科學上的支持。只怕是人權固然犧牲了,也沒有預防犯罪的效果。
事實上,絕大部分的犯罪,其預防之道根本無恃於辨認犯人容貌。葉副教授在文中說「昨天電視上的搶匪、騙子,極有可能明天就被交保。只是在縱虎歸山後,沒人知道他們長的什麼樣子,也說不定這些人就在你的身邊。民眾『危機四伏』的恐懼已隱然形成」。筆者認為,若以此做為撤去頭套的理由,近於危言聳聽。
就以余政憲部長當場摘嫌犯頭套的徵求牛郎詐騙案為例,這種行之有年的詐騙手法,並不是危險到你我若不認得騙子的容貌就會被害吧?如果一個被害人竟然不知警覺到了無法拒絕一而再再而三繳交鉅款的地步,難道解決之道是要求他靠著「曾經看過電視上排排站的嫌犯」來避免被害嗎?這顯然是一個錯誤的犯罪預防策略的選擇。
當然,筆者並不是說公佈嫌犯或犯人長相必無助於民眾辨識,但要分清各種情況,而不是因為社會很亂就可以統統混為一談。葉副教授文中提到了類似<美國頭號要犯>(America's Most Wanted)這種請求民眾協助注意在逃嫌犯的節目及網站,以及重大性侵害犯罪人登記列管並通知社區的所謂「梅根法」(Megan's Law)。然而,這都不是適合和拿掉頭套相類比的措施。
就<美國頭號要犯>節目及網站而言,它的目的是「找人」,本來就跟緝兇懸賞告示是一樣的意思。只要有極少民眾注意到身邊有可疑人士符合特徵,而報警查獲,這種機制就發揮了功能。但葉副教授前述關於頭套的討論,卻是要防止茫茫人海中該交保犯人再犯的機會,其有效性與合理性,前面已經質疑了。
而梅根法,撇開其許多倫理上爭議不談,重點是至少我們別忘了它是針對已經定罪並執行完畢或假釋的犯罪人。將其和甫被帶到警局、還未經公平審判的嫌犯相提並論是一大謬誤。
請注意本文以上討論的僅限於撤去嫌犯頭套是否「有助於社會大眾辨識以避免將來被害」這一面向,至於是否可供其他被害人指認的問題,仍建議可參考註一所引詹律師的文章。但扼要來說,此種「誘導式」的電視指認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最終,筆者認為,如何適度處理犯罪人或嫌犯的資訊,官方應有一套有足夠理由支撐並能穩定、嚴謹操作的制度,而不該僅僅是「戴不戴頭套」,其它就不管了,完全卸責給媒體,視後者在各種不同情境下拍到什麼、播出或印出什麼而定。否則,只會顯示出不讓嫌犯戴頭套其實只是為了一個「爽」的理由。
(註一)請參見詹順貴律師所著,<治安好壞與嫌犯頭套無關>一文,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路通訊週刊第212期>或下列網址: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309
(註二)刊登於聯合報民意論壇一文標題為<摘掉特定犯、累犯、現行犯頭套>;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一文標題為<危機四伏 何來人權>,網址:http://ec.chinatimes.com.tw/scripts/chinatimes/iscstext.exe?DB=ChinaTimes&Function=ListDoc&From=6&Single=1
嫌犯在媒體前戴不戴頭套?其涉及人權以及無罪推定的爭論,大家已耳熟能詳。內政部現為了所謂「指認」之便,創設了幾種例外事由,本已相當可議(註一)。 但除此之外,更出現一種論調,謂撤去某些嫌犯之頭套,有助於民眾認識其臉孔而得以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覺,以免被害。警大葉毓蘭副教授於本(十二)月五日刊登在聯合報民意論壇及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的相近似文章(註二),便是持此論點。乍聞有理,但有探究之必要。
即使在不久前嫌犯還不用戴頭套的時代,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在每天看了電視或報紙上數不清的社會新聞之後,能記得那些剛落網嫌犯的長相,並且能在以後某一天在菜市場或捷運站遇到時認出來,這點大家可以自己想一想。
在此講一個筆者跑社會新聞時的真實小故事—唯其中可能涉及警方及媒體的部分不恰當做法,容暫不論。某次,一名單身女子被害,陳屍於於其居住大樓的地下室。警方鎖定了幾名可能涉案的人,其中一名是被害人生前男友之一,我們稱為王○○好了。從案件一發生,我們記者就一直緊盯警方,也見過警方訊問王○○。雖然警方從許多跡象判斷王○○就是兇手,但苦無足夠證據,王又矢口否認,故一直未能加以逮捕。
某個晚上,有位跑新聞相當認真的資深同業,一如往常到分局三組泡茶聊天。因為通常茶桌邊除了警察,也有三教九流的各種人物,所以這位同業看到現場有一位有點面熟又不太熟的客人,也不以為意,打開話匣子就對刑警高談闊論起這起命案,咬定「一定就是這個王○○幹的」,沒注意到刑警的臉色愈來愈難看。這位記者甚至還說:「X!他再不承認,裝鬼嚇他啊!」這時一名刑警終於坐不住了,藉口出去。一會兒這位同業就接到刑警從外面打進來的電話,神秘兮兮地叫他出來外面講話。
結局各位一定早猜到了。這位刑警劈頭對記者說:「X!你搞什麼咧!坐在你左邊的那個就是王○○啊!」
這個故事的重點之一是好笑,重點之二是:連長年在警局進出的資深記者,看過自己手頭重要新聞中的嫌犯不只一次—而且是看活人、不是看新聞短片或照片—遇到嫌犯和自己一起坐著喝茶,都還有可能「雄雄」認不出來。
因此,如果有人要以撤去嫌犯頭套做為一種預防犯罪的方式,覺得不妨犧牲一點人權價值,至少我們也要先問問這個方式能不能得到些許科學上的支持。只怕是人權固然犧牲了,也沒有預防犯罪的效果。
事實上,絕大部分的犯罪,其預防之道根本無恃於辨認犯人容貌。葉副教授在文中說「昨天電視上的搶匪、騙子,極有可能明天就被交保。只是在縱虎歸山後,沒人知道他們長的什麼樣子,也說不定這些人就在你的身邊。民眾『危機四伏』的恐懼已隱然形成」。筆者認為,若以此做為撤去頭套的理由,近於危言聳聽。
就以余政憲部長當場摘嫌犯頭套的徵求牛郎詐騙案為例,這種行之有年的詐騙手法,並不是危險到你我若不認得騙子的容貌就會被害吧?如果一個被害人竟然不知警覺到了無法拒絕一而再再而三繳交鉅款的地步,難道解決之道是要求他靠著「曾經看過電視上排排站的嫌犯」來避免被害嗎?這顯然是一個錯誤的犯罪預防策略的選擇。
當然,筆者並不是說公佈嫌犯或犯人長相必無助於民眾辨識,但要分清各種情況,而不是因為社會很亂就可以統統混為一談。葉副教授文中提到了類似<美國頭號要犯>(America's Most Wanted)這種請求民眾協助注意在逃嫌犯的節目及網站,以及重大性侵害犯罪人登記列管並通知社區的所謂「梅根法」(Megan's Law)。然而,這都不是適合和拿掉頭套相類比的措施。
就<美國頭號要犯>節目及網站而言,它的目的是「找人」,本來就跟緝兇懸賞告示是一樣的意思。只要有極少民眾注意到身邊有可疑人士符合特徵,而報警查獲,這種機制就發揮了功能。但葉副教授前述關於頭套的討論,卻是要防止茫茫人海中該交保犯人再犯的機會,其有效性與合理性,前面已經質疑了。
而梅根法,撇開其許多倫理上爭議不談,重點是至少我們別忘了它是針對已經定罪並執行完畢或假釋的犯罪人。將其和甫被帶到警局、還未經公平審判的嫌犯相提並論是一大謬誤。
請注意本文以上討論的僅限於撤去嫌犯頭套是否「有助於社會大眾辨識以避免將來被害」這一面向,至於是否可供其他被害人指認的問題,仍建議可參考註一所引詹律師的文章。但扼要來說,此種「誘導式」的電視指認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最終,筆者認為,如何適度處理犯罪人或嫌犯的資訊,官方應有一套有足夠理由支撐並能穩定、嚴謹操作的制度,而不該僅僅是「戴不戴頭套」,其它就不管了,完全卸責給媒體,視後者在各種不同情境下拍到什麼、播出或印出什麼而定。否則,只會顯示出不讓嫌犯戴頭套其實只是為了一個「爽」的理由。
(註一)請參見詹順貴律師所著,<治安好壞與嫌犯頭套無關>一文,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路通訊週刊第212期>或下列網址: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309
(註二)刊登於聯合報民意論壇一文標題為<摘掉特定犯、累犯、現行犯頭套>;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一文標題為<危機四伏 何來人權>,網址:http://ec.chinatimes.com.tw/scripts/chinatimes/iscstext.exe?DB=ChinaTimes&Function=ListDoc&From=6&Singl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