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8 11:13:17peripheral

誰能歧視他人的選票?

近來的種種怪論之中,最無稽者當屬重新辦理選舉。明明沒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明定的重行選舉事由,憑什麼重行選舉?因為「政治問題應政治解決」?這可不是電視上的所謂政論家們說了算,也不是輸贏兩方可以私相授受。此例若開,以後每次選舉,都可以毫無標準地爭論是否重行選舉,還算法治國家嗎?社會還有寧日嗎?

沒有堅實的合法理由,主張重行選舉者振振有詞的,就是三一九槍擊事件影響太大了,就算不是作假,也足以打亂原有選情,因此這樣產生的總統不具「正當性」。

這種說法似是而非,隱含著不承認因槍擊事件而投給陳呂的選票之效力。但我們想一想,民主選舉,票票等值,誰能歧視他人的選票?任何選民投下一票的理由本來就可以有無限多種,只要沒有涉及選罷法明定的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事由,效力就沒有打折。我們憑什麼認為因槍擊案而投給陳呂的票,就不是人民行使其法定權利的神聖一票?

是因為那逸脫了「正常」的選情?是「異常」的發展?因為那是同情票、賭爛票、情緒票、不理性票?那麼請問,什麼是正常的選情?陳由豪獻金風波下的選情算是嗎?連戰打老婆傳聞下的選情算是嗎?什麼又是情緒票?被孫運璿站起來而感動投下的算是嗎?當年見盧修一下跪而感動投下的票算是嗎?莫非,這些都要排除不算?為了這些理由都要重選?

話再說回來,如果有所謂的純粹「理性票」,而我們又只認同它的話,我們又怎麼知道因槍擊案而投給陳呂的就不是理性票?西班牙大選前三天發生馬德里大爆炸案,導致選情大逆轉。這也是事出突然,西班牙人可沒有說這是不理性票、應該重選。

現實世界就是這麼複雜多變,民主制度既然把決定權交給人民,同時相信人民的智慧,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否則就不能說他們在不變局勢下所做的決定才有效,稍有變動下所做的決定就無效。沒那回事!

每個人只管走到投票所蓋下一個章,不必交代理由,不應被質疑動機,更不該被否定效力,這是民主選舉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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