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
話說我頭上的烏雲揮之不去
不只是讓我手機掉進馬桶
去牽機車時
原本停放於機車停車格
也莫名奇妙的被移出機車格
還被開了一張罰單
仔細看看罰單
我決定寄一封申訴信
內容如下
EXX-8XX我要申訴[藍XX]
您好:
我於上週六停車於中山北路二段71號周邊機車停車格內
但於今日5/24早上10點50分過去牽車
發現我的車已被挪到機車格外
且被開了一張罰單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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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第4款
在設有禁止停標誌之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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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停的位置完全被另一台車給停走了
請問我可否申訴??
再煩請回覆
謝謝
申訴人 藍XX
09125XXXXX
每天騎車經過
我還是一直喵著那個機車格
看來都是同一個人停放!!
真是令人生氣
LO跟我說!!你不知停車的最高原則是什麼嗎?
就是不要當頭,也不要當尾
就算你剩下最邊邊的位置
也把第二台移出來
不然太危險了
我謹記在心了~~
今天無意的開信箱
竟然收到回信了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感謝您利用處長信箱來反映「您的機車(EXX-8XX)於99年5月24日原停放在本市中山北路2段71號周邊之合法處,由於遭人挪移致經本處舉發(單號:1AF37XXX)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問題,我們向您說明處理情形如后:
一、經檢視原採證照片與審酌所述情節,基於誠信原則,本處同意從寬認定撤銷告發,並已函請裁決機關(桃園監理站)予以註銷列管。
二、爾後還是請您留意並配合遵守道路交通法令相關規定停放,避免再遭類似取締告發,特予敬告,感謝您的來信,若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洽承辦人蘇有財,電話2759-0666轉6431,本處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 張哲揚敬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若您對本次答覆,尚有不滿意要進一步反映意見
請再mail至pma@mail.pma.gov.tw
好一個誠信原則
我申訴成功了!!
我頭頂的烏雲要散開了嗎?
친구(親咕)~恭喜妳要出運了^^
怎麼辦...社長再不出來演戲...
我....我快要被"全鎮浩"勾走了啦~~~
但是崔館長可不行喔!! 2010-06-02 23: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