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9 21:19:06陌生人

誣客持偽券 家樂福判賠60萬

..誣客持偽券 家樂福判賠60萬
.-字+字.作者: 馮郁容╱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3月2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馮郁容╱台北報導】

三名消費者持家樂福折價券到桃園經國店消費,被員工以折價券是假的,當場攔人、報警並控告詐欺;事後三名顧客獲不起訴,進而向家樂福求償。高等法院審結,認定家樂福折價券沒防偽設計,僅憑員工猜測懷疑就攔人報警,把顧客當賊,侵害三人名譽,判決家樂福和報警的員工要連帶賠償六十萬元。

這件消費糾紛發生在前年三月,三名消費者到家樂福經國店,拿出五十四張一百元、廿五張兩百元折價券結帳,被賣場安全助理當場攔住,在大庭廣眾下,指控三人使用偽造折價券,並報警逮人。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三人認為遭羞辱,向法院訴請家樂福和該名安全助理應賠三人各一百萬元。

家樂福辯稱,當日有員工通報可能有人用假折價券魚目混珠,且有查獲偽造折價券的前例,又規定活動期間,每人每張會員卡只能兌換一本折價券。但這三人分持大小不一、顏色有異折價券,懷疑是偽造,才報警處理。另辯稱現場員工根據折價券瑕疵,判斷是造假而報警,並無過失。

但法院根據印刷廠業者證詞認為,折價券大小不一、裁切不完整、顏色出入等瑕疵屬正常現象,要斷定折價券真偽,需要專業儀器分析。依印刷廠負責人就調查局鑑定結果的判斷,三人的折價券應來自家樂福,而家樂福無法舉證折價券是假的。

法官強調,家樂福應告知員工正確分辨折價券真偽方式,若真假難辨,也應放寬標準;在確定真假前,宜先透過其他方法註記消費者特徵或身分,等確認後才能報警偵辦。

法官批評,家樂福為了省成本,折價券沒有防偽設計,卻把折價券真假難辨的風險交由消費者承擔,造成賣場人員草木皆兵、消費者動輒得咎。

法院依三人名譽受損程度,判決每人各獲賠廿萬元,家樂福和員工須賠償三人共六十萬元。本案依法家樂福不得再上訴,三名顧客則可再上訴,但若滿意賠償金額不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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