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28 03:59:32北極熊

[轉]黃宗智:悖論社會與現代傳統(下)

其實,在理念方面,中國在現代的歷程中也已經作出了不少選擇,也可以說已經形成了一個理念的現代傳統。首先是民主:從辛亥革命以來,所有中國政府,無論什麼黨派,甚至包括軍閥政權,起碼表面上都尊重憲政、民主,在形式上都用憲法來規定國家主權在於人民,並且保證人民“出版及集會結社自由”[11]。(中國共產黨並進一步建立了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五四時期的知識界更廣泛地以“德先生”為主要理念。由此可以看到民主理念在人們心目中的重要――既使是完全違背民主理念的政權,也覺得他們必須用虛設的民主名義來治理中國。時至今日,我們可以說民主理念早已不僅是一個西方現代的傳統,因為它在中國本身的政治話語中也已具有將近一個世紀的傳統。

今天我們應該承認,民主是中國人們願意從西方現代傳統裏採取的制度(雖然它的具體狀態和形成道路肯定會帶有中國特色)。中國前現代傳統雖有“民本”的理念,但它沒有得到制度化,而歷代所實行的是君主集權。

此外是社會公正。我們看到,既使是清代政權,面對農村貧困的社會危機,也在法律實踐中採取了一系列照顧貧困人民的措施,包括尊重回贖出典的土地的權利、允許民間田面權的存在、克制高利貸等等[12]。進入現代,無論是孫中山三民主義中的 “民生”還是國民黨立法者用來綜合(他們認為是)基於家族的中國傳統法律和基於個人的西方現代法律的社會公正理念[13],都關心到貧苦人民,要求國家照顧社會弱者。而中國共產黨則更徹底地選擇了以勞動人民為先的社會主義理念。我們可以說社會公平理念明顯是得到人們廣泛支持的,而且在現代的歷史中十分明顯地體現於城鄉勞動人民給予共產黨革命運動的擁護。它在中國也是一個具有相當長時期的傳統。在這方面,中國應該能夠做得比西方更公平,尤其比美國那樣沒有任何社會主義傳統的西方國家公平。

再則是融合中西的法律制度。從清末開始,歷經軍閥、國民黨以及共產黨政權,都以建立新式的法制為要務。初期的改革曾經想全盤移植西方法律,但其後的立法都以融合中外法律為目標,試圖從西方(包括前蘇聯)和本土作出選擇和結合,建立符合中國社會實際的法律。無論今天法學界的意識形態化爭論如何,中國當前實用的法律其實是同時來自三大傳統的:清代法律(包括清末的改革)、(模仿德國的)國民黨法律以及解放區的法律。其理念是要結合中西、建立既符合現代又符合中國實際的法律制度。這也是中國近現代傳統中的一個重要理念。

融合中西法律的理念,無庸說體現了更廣義的融合中西文明的理念。在比較“軟”的法律領域,在長時期的實踐過程之中,已經形成了有一定基礎的中西結合。至於在更“軟”的藝術和人文學科領域,本土傳統的延續和繼承是更無庸說的了。至於相對較硬的領域,上面已經提到現代衛生制度中的中西並用,把融合中西理念體現在一門比較最西方式的現代科學領域。

法律和衛生實踐中的中西結合更體現了中國革命遺留下來的認識方法:從準確認識實踐出發,提高到理論概念,再回到實踐。在法律領域,雖然曾經受到把法律當作階級鬥爭武器的誤導,以及今日二元對立論爭的拉鋸,在實踐之中已經自然而然地應用了這種認識方法。在衛生制度以及中西醫學並用之中,它更加顯著。無庸說,中國近二十年改革中的“摸著石頭過河”也是這種從實踐出發的邏輯的體現,所缺的是進一步的理論提煉。

正是民主、社會公正、中西結合、從實踐出發的認識等理念一起,而不僅是近年來更為流行的形式主義的(由市場和理性人所推進的)“資源配置合理化”,才能代表現代中國的理念傳統。它們要求我們作出有意識的抉擇,不像形式主義經濟學那樣完全信賴不具道德意志的市場運作。正是前面那些理念才堪稱為足可衡量中國現代多種實踐傳統的標准。

今天的中國,完全可以擰出其近現代實踐中可取的傳統及其邏輯,並明確其現代傳統中的可取理念。同時,也可以根據中國自己近現代的理念來對過去和當前的負面實踐作出總結和批判。這樣,從準確地認識實踐出發,再提升到中、高層理論概念,才有可能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社會科學和理論並為中國選擇一條合適的道路。

參考文獻:
Bourdieu, Pierre.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________, The Logic of Practice.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Geertz, Clifford.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8.
________.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Selected Essays. New York: Basic Books,1973.
Smith, Adam. The Wealth of Nation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Weber, Max.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3 vols.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1] 本文第一部分,《認識中國――走向從實踐出發的社會科學》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第1期。此文發表於《讀書》2005年第2期(有刪節)。本文寫作、修改過程中,夏明方、孟憲范、張家炎、白凱、李放春、崔之元、林剛、Ahn Byungil、苗文龍和劉莉給了我很大的幫助,僅此致謝。

[2] 黃宗智: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社會經濟史中的悖論現象》,《史學理論研究》1993年第1期(有刪節),全文轉載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中華書局, 2000 年(重版;1992年第一版),以下簡稱《長江》。

[3] 亞當‧斯密的理論預期是城鄉交換以及伴之而來的良性互動與同步發展。

[4]黃宗智:《發展還是內卷?十八世紀英國與中國――評彭慕蘭<大分岔:歐洲、中國及現代世界經濟的發展>》,《歷史研究》2002年第4期。

[5] Clifford Geertz 的“地方性知識”構造把西方現代與地方傳統作為二元對立,非此即彼,因此完全把二者共處的近現代排除在其注意之外。見黃宗智:《學術理論與中國近現代史研究――四個陷阱和一個問題》,《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119至122頁。

[6] Byungil Ahn, “Midwifery Reform, Modernization and Revolution i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未出版 (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歷史系寫作中的博士論文的一部分)。

[7]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

[8] Philip C. C. Huang (黃宗智),“Divorce Law Practices and the Origins, Myths, and Realities of Judicial ‘Mediation’ in China,” Modern China, v. 31, no. 4 (April 2005). (黃宗智:《離婚法實踐與當代中國法律制度的形成》,《中國鄉村研究》第4輯,待刊)。

[9] Dwight Perkins and Shahid Yusuf,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Baltimore, M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for the World Bank), 1984.

[10]我自己在這方面的反思得助于與林剛和夏明方兩位先生的討論。

[11]楊幼炯:《中華民國憲法史料》,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亦見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引,第51至53頁。

[12]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引,第5至第7章。

[13]同上, 第59至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