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7 22:27:02噹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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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小姐訴稱,2008年2月16日,顧先生因購房向自己借錢救急,借期從2月16日至4月15日兩個月,並寫下了書面借據和收據一份,雙方還到公證處公證,顧先生則以一套房屋作為抵押。但4月15日已過,顧先生未還款,也未支付利息,經催討未果,故訴至上海閔行法院。為此,殷小姐向法庭提供了其丈夫名下銀行卡明細賬目,證明轉入顧先生帳戶20萬元,另10萬元從銀行取出後以現金方式交付等證據。此外,殷小姐還請來證人證明替顧先生支付1.6萬元銀行貸款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