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2 11:15:35活在痛苦中
傷害罪
路人要主張
1. 傷害罪
或2. 過失傷害罪
主張2.過失傷害罪,因甲的放任,讓狗亂咬人,應告過失傷害
可以選擇傷害罪嗎?
不行,畢竟對向是條狗,傷害行為主體(做壞事的)應為人,狗屬於動物不是人,所以不能選擇傷害罪
何者罰則較重且有利路人?
當然是傷害罪有利路人,因為277條傷害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284條過失傷害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當然是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比較重,對路人來說比較希望對方判選擇1的277條普通傷害罪
但選擇2過失傷害罪此案才可能會上訴成功,要告1普通傷害罪會失敗
相關有人告過失傷害罪的新聞如下:
狗咬人 主人關三十天 或罰三萬 【2007/06/12 中廣新聞網 報導 】
一名吳姓男子所養的狗因為衝出院子大門、咬傷路人的左小腿,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吳姓男子養狗,應該注意狗具有相當的攻擊性,也應該以堅固的頸鍊或是為狗戴上嘴套,以防止狗攻擊他人,法院因此依過失傷害人,判處吳姓男子拘役三十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不過,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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