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生燒炭亡 家屬判賠房東186萬
台大生燒炭亡 家屬判賠房東186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2/today-so2.htm
害租屋處變成凶宅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學生自殺,害租屋處變成凶宅,一審認為只要不出售,房價就沒有損失,二審法院推翻這番見解,認為凶宅雖未出售,實際上已損害房價,家屬須賠屋主損失!
19歲的台灣大學林姓學生,在北市公館商圈租屋處燒炭自殺,莊姓女房東指房屋因而變凶宅,房價暴跌,向林生的家人求償,一審以房屋尚未出售、也無毀損,判女房東敗訴,但高等法院依鑑定認為,凶宅已使房價下跌1成5,改判林家應賠房價損失186萬元給女房東;還可上訴。
林家律師團成員昨驚呼「二審判決差太多了」,認為凶宅出售後才有房價損失,又聽說房東可能會參與都更,屆時若拆掉重建,豈非不賠還賺錢?律師團說,等收到判決書後,將上訴三審。
林姓學生成績一直頂瓜瓜,99年考上台大後,好不容易說服長輩讓他搬到公館商圈某套房租住,但家人仍多次要求他搬回家住,林男因校外租屋問題和家人鬧得不愉快,心情不佳,同年12月20日竟自殺。
主張沒出售沒損失
莊姓女房東認為,該屋生活機能好,原本房價不低,但因林男自殺而變凶宅,房價大跌,很難出租,訴請林家應賠償損失217萬元。林家主張該房還未出售,並無房價損失。
台北地院認定,該房子未出售,尚未發生房價損失;此外,燒炭自殺也未讓房屋有任何毀損或功能減損,判女房東敗訴。
但高等法院認為,凶宅不應以尚未出售即認定沒有造成損害,實際上已影響房價,經委託鑑定機關比較公館周邊房價、林男在99年12月20日自殺日之前後時間點的房價差別等情形,鑑定認為,該房屋因林男自殺,房價已下跌1成5損失,因此判決林家應賠償186萬元。
不然房東真的很虧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