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收押 絕食抗議// 璟美案 蘇治芬無罪定讞
雲林縣長蘇治芬因璟美案被控收賄,最高法院昨判決蘇無罪定讞。圖為當時蘇治芬(中)因絕食戒護就醫,高舉雙手抗議司法不公的畫面。(資料照)
檢方收押 絕食抗議// 璟美案 蘇治芬無罪定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11/today-t1.htm
蘇治芬:盼司法 都能保護好人
〔記者項程鎮、鄭旭凱、余雪蘭、林恕暉/綜合報導〕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收賄,檢方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方上訴,判決蘇治芬無罪定讞。
蘇治芬得知消息後表示,第一時間就想打電話告訴孩子這個好消息,她感謝鄉親支持,讓她有力量在政治道路上走下去,也希望台灣的司法從此邁向光明,讓好人都能得到保護。
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則說,蘇治芬遭檢方選擇性辦案,被濫權收押、起訴,這絕不是個案,這樣的司法濫權,不利台灣民主發展。
蘇貞昌:選擇性辦案 司法濫權
當時該案的承辦檢察官李鵬程,目前在嘉義地檢署擔任檢察官,他透過嘉檢發言人表達對此案不表意見。
檢方起訴時對蘇治芬求處十五年重刑,但一審、二審法院都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本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限制上訴三審條款」,從程序上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二審判決,蘇治芬無罪確定。
求刑15年 一、二、三審都無罪
檢方認為,蘇治芬九十五年擔任雲林縣長,璟美公司為取得垃圾掩埋場運轉許可證,透過明信營造公司董事長葉安耕向蘇行賄五百萬元,蘇請副縣長林源泉退還,璟美二度行賄,蘇透過友人陳勇兆多次向葉取款,之後縣府即核准垃圾場許可;蘇另被控利用職權,指定由葉安耕承攬長庚雲林分院工程。
九十七年十一月間,檢方大舉搜索雲林縣府等處,並將蘇治芬直接帶回偵訊後收押,蘇治芬認為自己清白卻遭收押,曾絕食十一天抗議司法不公;同年十一月十四日,雲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蘇治芬,求處十五年徒刑及褫奪公權八年。
雲林地院審理兩年多,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其他被告的證詞無法證明蘇假借縣長職務指定承攬工程,判蘇無罪。
法院認為蘇退回500萬 沒有收賄
雲林地院指出,璟美案部分,蘇治芬收受五百萬元已退回,並無收賄意思,另有三百萬元是璟美公司直接付給葉安耕及葉妻陳佳凌,無法證明是蘇治芬授意,且無證據證明蘇治芬核發璟美公司操作許可有對價關係。
另外,雲林縣工商策進會總幹事陳勇兆雖向葉安耕收受二百七十五萬元,但陳無公務員身分,這筆款項也無證據證明與璟美公司取得操作許可有相當對價關係,因此蘇治芬、陳勇兆、葉安耕、陳佳凌等人均為無罪判決。
長庚醫院雲林分院興建案部分,蘇治芬沒收賄,雲林縣議員沈宗隆雖收受一千六百萬元,但與其時任縣議會副議長職務無關,並無對價關係,也不能證明這筆錢用以收買國民黨議員。
法院判決指出,檢方無法證明陳勇兆收受二百萬元,且陳不具公務員身分,也無法證明係蘇治芬授意,雲林縣府社會處長丁彥哲之行為不構成收賄罪,也沒有收賄的行為或意思;蘇治芬、沈宗隆、陳勇兆、丁彥哲均無罪。
二審宣判時,台南高分院發言人李文福表示,本案維持原判的主要理由為檢方舉證不足,法官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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