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腳踏入民宅 不算侵門踏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feb/3/today-so14.htm〔記者林慶川、林俊宏、劉志原/台北報導〕只有一隻腳在門內不算「侵門踏戶」,不構成「侵入住宅罪」!
台北市民張宗元到毛姓鄰居住處理論,被檢方依涉「侵入住宅罪」起訴,法院審理時,法官勘驗毛宅門口監視器畫面,發覺張某「只伸了一隻腳至門內」,與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不符,判張宗元無罪。
無侵入故意 仍未定讞
本案也發生一司法實務上罕見狀況,原本代替偵查檢察官前來論告的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張無侵入故意,也當庭要求法官做出無罪判決。張姓公訴檢察官昨天說:「檢察官對有利及不利於被告的情形,本來都要注意」。
張宗元得知無罪判決表示,自己確實沒有侵入故意,很感謝公訴檢察官發揮道德勇氣。不過記者昨走訪毛宅,告訴人毛生一透過社區對講機表示,全案已上訴,仍未定讞,不同的法官對案件有不一樣觀點,目前不方便表示意見。
大樓管委會主任委員毛生一,拒絕以管委會公共基金,替張宗元招租的攤商繳納違規紅單,引起張某不滿,去年5月4日晚上10時至毛宅理論,但被對方認定「侵門踏戶」挨告。張宗元向法官指出,當天先打電話給對方質問罰單一事,遭掛電話,才登門理論。
法官勘驗光碟,畫面顯示當晚間10時30分,張宗元先站在毛宅門口,隔著鐵門與他理論,10時32分左右電梯門開,毛生一開大門讓家人入屋。
兩腳未同時踩進屋內
張側身讓毛的家人進門,在門外站一下子,之後左腳踩進門內,右腳踩在門檻之上,繼續與毛生一理論。
10時37分至10時48分警察到場時,張雙腳在外,有時一腳在門內,一腳在門外,始終沒有同時將兩腳踩進屋內,這段畫面成了他獲判無罪關鍵。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
還好我家沒院子
要不
不知算不算侵門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