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15歲前兒童被保人 無死亡給付
保險法修正/15歲前兒童被保人 無死亡給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8/today-life1.htm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為避免再發生父母為保險金殺害小孩的悲劇,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修正為十五歲以前死亡的兒童被保險人,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不能再領取兩百萬元的喪葬費;十五歲以後才給予死亡給付。
不溯及既往 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法案三讀前賣出的兒童保單、約兩百五十二萬保戶不受影響,即未滿十四歲的兒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仍可有兩百萬元的喪葬費用給付。
過去曾發生父母為貪圖保險金,泯滅人性殺害子女的案件,立委高志鵬、陳根德指出,兒童喪葬保險保額上限兩百萬元,會成為謀殺兒童的幫凶,為防範此一道德風險,提案要求廢除兒童保單死亡給付。
立委張嘉郡、余政道則提案限縮兒童保單喪葬費,希望避免誘發道德風險。張嘉郡表示,我國兒童保單是「假喪葬給付之名,行死亡給付之實」,應避免惡法導致發生人倫悲劇。
多數立委在委員會初審此案時認為,大部分父母並非為了子女死亡給付才為小孩保險,不贊成為少數案件因噎廢食,最後通過立委賴士葆等人的修正動議。
只能加計利息 退還保費
根據保險法第一○七條修正後的條文,被保險人在十五歲以前死亡,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利息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十五歲以後則視同一般保單,可予死亡給付。
從十四歲修改為十五歲
至於修正條文從十四歲修改為十五歲,主要是立委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有關最低工作年齡,以及國民教育法義務教育年齡為十五歲的規定。
另外,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時,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根據目前財政部公布的扣除額為一百一十一萬元,一半則為五十五.五萬元。
這樣希望可以減少那些想錢想到瘋掉的夫母傷害小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