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門吵架 被控侵入住宅/ 《小法典》擅入樓梯、中庭 都算觸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11/today-so14.htm
登門吵架 被控侵入住宅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登門找人吵架,千萬要記得,不要擅入屋內理論,否則恐吃上「侵入住宅」官司。
台北地檢署日前即有一案例,男子張宗元因故與大廈管委會主委毛生一發生爭吵,他本來是站在毛宅門口開罵,之後因為情緒失控,進而踏入毛宅內咆哮,此「侵門踏戶」的舉止,被台北地檢署認為違法,日前已經將他起訴。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凡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者,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記者昨天走訪毛宅欲了解事發經過,毛說:「這是小事情,不想再多說,也不方便接受採訪。」因未聯絡上張,無法得知他對自己被起訴的看法。
起訴書指出,張宗元因不滿毛生一拒絕以管委會的公共基金替其招租的攤商繳納違規紅單,今年5月4日深夜10時許,在毛的住處大門口,拉開嗓子罵人,但毛未開門。
毛原本不理會,不過,毛的一位家人返家時,張趁其開門欲進入家中時,也跟著進入,並繼續辱罵毛,毛因此報警處理,轄區大安分局將全案移送北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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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擅入樓梯、中庭 都算觸法
依刑法第306條有關「侵入住宅罪」規定,凡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是附連圍繞的土地或船艦者均屬違法,因此,不僅擅入他人屋舍才可能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已觸法。
此外,像是怨偶間最常發生的「破門捉姦」戲碼,若未經屋主同意,帶著徵信社強行入屋拍照、搜查偷情事證,一旦屋主提告,也會構成「侵入住宅罪」。
有一案例是,北市朱姓女子發現丈夫與留姓女子有外遇,帶著徵信社破門拍照抓姦,2人因妨害家庭被起訴;朱女也因擅入民宅,吃上官司。
在偵查實務中,曾有丈夫為了證明老婆偷腥,跟監躲進一處沒有聘用管理員的公寓樓梯間被起訴。另外,有人質疑鄰居聲音過大,隨著前來查看的警察一起進入鄰宅,也被檢察官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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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各自小心,以免誤踏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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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不知到原來這樣觸法呢!
看了才知、覺得很可怕!尤其公寓的樓梯和大樓的中庭......,很容易誤踏法網。
並不是一定去吵架,而是有事去的話,我真以為那是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場所。
我想一定有人跟我一樣糊塗,所以才貼這篇,希望不要惹禍上身了。~不過都沒人看!感謝妳捧場。 2009-10-12 08:46:52
有~~~有~~~我來看了!!!
是說...我也是搞不好會做這種事ㄉ
ㄏㄏㄏㄏ
幸好我有先看到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