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兩隻貓,賠10萬元?最近網路上愛貓論壇為此議題大肆討論,桃園縣議員舒翠玲昨天為兩造開記者會。送貓供人認養的劉雅甄表示,10萬元只是象徵性的懲罰,如果認養人程小姐願意作公益服務也可以折抵罰款,問題在於對方不願意負責的態度,讓人無法忍受。
劉雅甄表示,她長期救助街頭流浪貓,有時候也會在網路上寫文章,96年3月間程小姐到她龜山鄉住家認養兩隻分別出生43天、30天的米克斯貓。她要求認養人要切結為貓結紮,如果失蹤應在12小時內通知她,當時切結書中就明列若違反規定,兩隻貓得懲罰10萬元,程小姐也都同意與具結。
結果,貓咪被帶走一年半後,劉雅甄主動追蹤貓咪的生長情況,程小姐才告知貓咪已失蹤,認養人未做到切結書中的要求,劉雅甄一狀告上法院,並經過鄉鎮市調解會仲裁,仍要求程小姐要賠償10萬元。
負責協調的議員舒翠玲表示,有邀請程小姐參加記者會,程小姐婉拒出席,她強調自己在便利商店打工,也是愛貓人,並非故意弄丟貓,但沒錢還這10萬元,如果當事人執意控告她,等法院判決後,她只能慢慢打工來還錢。
「愛護動物的人,不會在乎這10萬元,重點是尊重生命的態度比較重要,或許程小姐得反省自己的態度。」舒翠玲說,送養貓咪的劉雅甄最氣憤的是,程小姐在第一時間弄丟貓咪,卻沒有通知送養人,且飼養長達一年半卻沒有結紮,貓咪走失後還以許多理由推託。
「我不會獨享這10萬元的罰款。」劉雅甄說,這10萬元可以是公益捐款,或是用動物服務的勞役來折抵,她不是在賣貓咪,而是盼望給流浪貓重生的機會。
簡單來說
成年人就該為自己的事情負責
簽約~只要這個約沒有違反善良風俗以及各種法律效力
不管怎麼辯~看起來再怎樣怪異的或者可憐的違約
只要這個契約法律上站得住腳~該賠的就賠一賠吧
正所謂沒有哪種屁屁就不要吃那種瀉藥就是了
換做是”一般人”~看到要簽這種契約才可以領養貓
我認為都不會有可能簽約...
題外話~其實不用管別人賠出以後的款項到底要做什麼用途或者有沒有做這種用途
我想外人都是管不著的
旁觀者清是沒錯~不過管太多就會公親變事主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