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5 16:45:32☼陽光_微笑小博☺

2008-08-25 足球的規則。

足球的規則

一場足球比賽分為上、下半場。上、下半場的法定時間各為四十五分鐘,而在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到了法定時間後,球證可因應在比賽停頓所浪費的時間而補時。(根據球例換一個球員,補時三十秒)在一些比賽,若果兩隊在九十分鐘的法定時間內都不能分出勝負,會加時作賽。加時上半場及加下半場各為十五分鐘,在加時上半場完結後不會休息,會直接進入加時下半場的比賽。比賽前以擲硬幣的方式來決定那一隊先開球。

球員人數:

在比賽前每一隊的人數一定要是十一人,若在比賽時某一隊的人數少於七個人,則該比賽會立即結束,而勝方則是多於七人的那隊。

普遍的球賽的後備球員是五個,可換的名額為三個。但有一些球賽(表演賽或友誼賽)的後備以及可換名額不限。還有在歐洲冠軍球會杯及歐洲足聯杯的賽事,後備名額為七人,可換名額則是三人。

球證:

球證對整場比賽是非常重要的,他主宰比賽的賽果。一場比賽內有一個球證,三個助理裁判。

第四旁證的職責是在場外負責處理球員的情序、為比賽計時以及舉牌告知一些事項(如換及被換的球員號碼、補時時間等)

兩個在場內的旁證的職責是在球場的兩旁,持著一面黃紅色格子旗,負責判決越位、界外球、角球等,並協助球證執法。

球證的職責是負責執行球例以維持球賽的公平,判決入球、罰球、越位、界外球、角球等並懲罰球員及推翻旁證的判決。

場地:

非用作進行國際性賽事的足球場

長為:90米(100碼)至120米(130碼) 闊為:45米( 50碼 )至 90米 (100碼)
用作進行國際性賽事的足球場

長為:100米(110碼)至110米(120碼) 闊為: 64 米( 70碼 )至 75 米( 80碼 )龍門一定要在底線(闊)的中間,龍門的闊度為7.32米(8碼)高度為2.44米(8尺)。橫眉、柱及入球線的闊同深都不可超過12厘米(5寸),而且橫眉及柱一定要白色。
足球

必須是球體,用皮或其他適合的材料製造而成。圓周為: 68厘米(27寸)至70厘米(28寸)。在比賽前的重量為: 410克(14安士)至450克(16安士)。在足協舉行的比賽中,要用印有足協的標誌。

罰球分兩種 : 直接自由球和間接自由球


在以下情況下球證才判間接自由球:

1.球證認為是危險動作。

2.雖然屬合法碰撞,但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3.故意阻撓對方球員而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4.在禁區內侵犯守門員,而守門員當時亦沒有球在手。

5.守門員在禁區內接到球後6秒內都不將球開出。

6.守門員在禁區內將球放下地後再用手接回球。

7.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的界外球。

8.守門員在禁區內浪費時間。



在以下情況下球證才判直接自由球: UP

1.踢或意圖踢對方球員。

2.絆倒對方球員。

3.跳向對方球員。

4.用粗爆或危險動作去碰撞對方球員。

5.從後去碰撞對方球員。

6.擊打或意圖擊打對方球員。

7.抓著對方球員。

8.推對方球員。

9.用手或手臂觸球。

10.向對方吐口水。


十二碼罰球

若守方球員在己方禁區內觸犯可導致判罰直接自由球的十種規條,則可被判罰十二碼罰球時。當執行十二碼罰球,除了主踢球員及守門員外,所有球員皆要離開禁區及最少離罰球點十碼之外。


界外球

當皮球越過邊線時,應由最後觸球球員之對方球員在球出界的位置擲界外球。擲界外球之球員必須雙足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地面,並雙手持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出。


龍門球及角球 UP

若皮球越過底線(並非入球)而最後觸球之球員為攻方球員,則守方球隊可獲得龍門球。反過來說,若最後觸球之球員為守方球員,則攻方球隊可獲得角球,而此角球應在皮球越過底線一方的角球點上開出。


越 位

當隊友傳球向前時,有一位或以上自己的隊員比對方的球員更前,則構成越位。即使超前很少都是越位。越位也是足球戰術的一種,它能阻止對方的進攻。
以上是足球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