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17 17:33:19P仔

妨礙司法公正罪


大家都知道近來某大明星因妨礙司法公正罪而被定罪,但刑期卻令人驚訝.

首先,根據法例,最多可判三年.但他竟可以以社會服務令來替代坐監,原因是他年紀輕,這次事件已令他名譽掃地,什麼??年紀輕和做為名人有的名譽可以替代刑期的嗎???而一位'頂包'司機及一位警員難道他們名譽???

如果成功瞞天過海,得益最大的是'頂包'司機?還是那位警員呢??大家心中有數.

另外,香港建基於完善的法律制度, 有犯罪的,就要接受法律制裁,但這次事件明顯地破壞了這一切.這條事件給我一個深刻的印象,就是有錢請好的大律師,就能由大事代小,小事化無.人的價值觀及公義何在,對對錯錯真的混淆不清嗎??

昨晚,我看到電視台訪問一位他的歌迷,她說'她開心到暈,他冇事好開心,擔心左幾日','我地歌迷陪佢過左呢關,已經係另一階段,永遠支持佢喎'非常驚慌.他不是疚由自取嗎??

他不像家駒,家駒的離開,令我們BEYOND歌迷與BEYOND共同經歷生離死別,才令我們對他們不離不棄,永遠支持BEYOND,相反,這樣對一個囂張,自大的人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