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14:01:05借錢不用那麼麻煩

如何對在賭場放高利貸的行爲定性

如何對在賭場放高利貸的行爲定性
2009年3月份的壹天中午,顔某某聽說有人在劉某姐夫家中以“扯金花”的方式賭博,便與劉某壹同前往,顔某某給參賭人員以每天按百分之五的利息爲參賭人員放高利貸,以供賭資充足,連續兩天顔某某共獲得利息5000余元。
  【分歧】
  對顔某某在賭博場所爲參賭人員提供資金的行爲應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爲,顔某某爲參賭人員提供資金,是雙方自願的民間借貸行爲,屬平等主體間的壹種正常經濟交往,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爲,顔某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違反銀行法規,非法從事人民幣經營業務,以高達5%的日息發放高利貸,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爲特征符合非法經營罪所敘述的罪狀,應認定爲非法經營罪。
  第三種意見認爲,顔某某到賭博場所爲參賭人員提供高利貸,其主觀上系以“營利爲目的”的,客觀上有聚衆賭博的行爲,應認定爲賭博罪。
  個人同意第三種意見,即顔某某的行爲應認定爲賭博罪。其理由如下:
  從犯罪構成理論上分析,顔某某具備賭博罪的構成要件。顯而易見,顔某某具備賭博罪的主體、客體和主觀上的要件。客觀上,顔某某的行爲系聚衆賭博。顔某某主動到賭場提供高利貸,爲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客觀上使賭博活動在時間上得以延長,在規模上得以擴大,賭注得以提高,擴大了賭博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爲與參賭人員聚集賭博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衆所周知,因賭博産生的債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賭博活動的輸贏通常是當場兌現。所以,顔某某雖未“聚衆”、“賭博”,但他不但使已有的“聚衆”、“賭博”活動得以延續,而且使“賭博”活動得以升級,系聚衆賭博的表現形式,因此應認定爲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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