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04 11:55:25尚未設定
★您不可不知的 【房子貸款】...^_~
各位親朋好友,
剛剛有個同學的同事李先生, 捅下一個大簍子,這個錯誤, 會影響他一輩子, 所以我特別寫了下來, 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人重蹈他的覆轍.內容有點長,不過還是認真看一下比較保險....
1.李先生5年前賣掉了在基隆的房子,
房子原本向銀行抵押貸款借了600萬,
賣房子時借款還未滿一年, 如果當時還銀行錢的話,必須支付銀行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2.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600萬,按月支付銀行利息, 等貸款滿一年, 不必支付違約金時,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 (也就是日後再"舉新債, 還舊債"). 注意喔, 這裡的重點是, 房子賣掉了, 也過戶了,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 不是買方....
3.如果買方依約定在貸款滿一年時, 另外去"舉新債,還舊債",那麼李先生就和房子的貸款沒有任何瓜葛了.但是, 買方 並沒有這麼做,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 更慘的是, 買方已不知去向了.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 但卻流標賣不掉.
4.今天,銀行的人去李先生在宜蘭的房子估價,他們大概打算連這間房子了也要查封拍賣!
5.如果這兩間房子拍賣的金額不夠還銀行(600萬加上5年的利息, 還有法院的相關費用以及稅金), 那麼李先生這輩子還得繼續還,銀行會一直緊緊追著他不放的.
再說一個”相反”的例子給你聽:
1.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500萬元.
2.為了要省麻煩,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 沒有"舉新債, 還舊債". 注意喔, 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
3. 張三夫婦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500萬的貸款. 很高興的跟銀行要"清償證明"時, 被銀行拒絕了:
因為賣方李四還欠銀行300萬元沒還, 必須把這300萬還掉了, 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
4.補充說明一下, 這筆貸款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全部"都還清了,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包括房子貸款, 信用貸款,
L/C....)這對買方張三來說, 是非常非常不利的, 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 銀行還是可以拍賣房子的.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 ”怎麼會這樣?
這和我沒關係啊!!”
但是,抱歉的很,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
所以, 最保險的辦法就是, 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切忌藕斷絲連!!
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 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其中一節"而已, 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以前上民法,商事法,也沒教過這些!!如果從事的是金融業,或許還有可能像我一樣,在工作後才知道有這些規定)
通常當事人”事發後”都會說,我剛剛問過了一個”在銀行工作”的朋友...(最好的辦法是預防勝於治療,不要讓他們再來問你了!)
結論: 即使再忙,還是要多多充實法律常識.
剛剛有個同學的同事李先生, 捅下一個大簍子,這個錯誤, 會影響他一輩子, 所以我特別寫了下來, 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人重蹈他的覆轍.內容有點長,不過還是認真看一下比較保險....
1.李先生5年前賣掉了在基隆的房子,
房子原本向銀行抵押貸款借了600萬,
賣房子時借款還未滿一年, 如果當時還銀行錢的話,必須支付銀行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2.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600萬,按月支付銀行利息, 等貸款滿一年, 不必支付違約金時,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 (也就是日後再"舉新債, 還舊債"). 注意喔, 這裡的重點是, 房子賣掉了, 也過戶了,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 不是買方....
3.如果買方依約定在貸款滿一年時, 另外去"舉新債,還舊債",那麼李先生就和房子的貸款沒有任何瓜葛了.但是, 買方 並沒有這麼做,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 更慘的是, 買方已不知去向了.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 但卻流標賣不掉.
4.今天,銀行的人去李先生在宜蘭的房子估價,他們大概打算連這間房子了也要查封拍賣!
5.如果這兩間房子拍賣的金額不夠還銀行(600萬加上5年的利息, 還有法院的相關費用以及稅金), 那麼李先生這輩子還得繼續還,銀行會一直緊緊追著他不放的.
再說一個”相反”的例子給你聽:
1.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500萬元.
2.為了要省麻煩,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 沒有"舉新債, 還舊債". 注意喔, 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
3. 張三夫婦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500萬的貸款. 很高興的跟銀行要"清償證明"時, 被銀行拒絕了:
因為賣方李四還欠銀行300萬元沒還, 必須把這300萬還掉了, 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
4.補充說明一下, 這筆貸款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全部"都還清了,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包括房子貸款, 信用貸款,
L/C....)這對買方張三來說, 是非常非常不利的, 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 銀行還是可以拍賣房子的.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 ”怎麼會這樣?
這和我沒關係啊!!”
但是,抱歉的很,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
所以, 最保險的辦法就是, 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切忌藕斷絲連!!
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 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其中一節"而已, 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以前上民法,商事法,也沒教過這些!!如果從事的是金融業,或許還有可能像我一樣,在工作後才知道有這些規定)
通常當事人”事發後”都會說,我剛剛問過了一個”在銀行工作”的朋友...(最好的辦法是預防勝於治療,不要讓他們再來問你了!)
結論: 即使再忙,還是要多多充實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