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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電影觀後感

首先回到電影名稱,vs.是versus的縮寫,「對抗」之意。不獲得群眾支持的Larry Flynt,多次進出監獄,富有,浪蕩,狂妄,以自己獨特的方式與堅持,爭取著被群眾忽視的權益。從電影觀察到的Larry 是一個眼光獨到,有著生意頭腦,骨血裡流著對抗和不服輸的基因,可以隨時進入又抽離的男人。不論是性、女人、毒品、權勢、行動自由、金錢,他都可以很全然的陶醉沉迷卻又能大刀闊斧地放棄。或許因為什麼都有了,Larry 嘗試尋求宗教的心靈撫慰,卻又因為36歲那年出獄槍傷後的半身不遂,徹底變成無神論者。他就是這樣一個,從破產邊緣晉身為百萬富翁,不被社會眼光所控制,從脫衣俱樂部打殺出一條藍海策略的出版血路,不畏懼的,不假道學的,心胸開放的,不平凡人。

Larry Flynt 和第三任妻子Althea Flynt 間的愛情給我一種腐朽的美感(電影中並未描述之前的二段婚姻)。結婚那年,Larry 34歲,Althea 23歲,Althea是個雙性戀者,17歲在脫衣舞俱樂部認識這個大他11歲的老闆,34歲因為AIDS死亡,這女人有一半的生命都與這個男人相伴,也參與了他出版發跡、入獄、槍傷、毒癮、官司纏身的等等階段,Larry 不相信20年後還會愛著,Althea 不同,她滿足他所有的性幻想,而陰道也通往了Althea 這個女人的心。就這樣,一個因性而愛的男人,承載著這女人下半生的恩情,直到無法對抗的死亡。

伏爾泰對於真正的言論自由的經典名句是:「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是我誓死保衛你說話的權利。」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在1928年指出:「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是那些與我們意見相同的思想自由,而是我們憎恨的思想自由」。最後一個部分,電影想要談的是「權力」。不論是發行性刊物的「出版自由」、不願提供錄影帶從何而來的「拒絕證言權」,又或者以反諷手法挑戰美國最受歡迎的宗教界代表人物的「言論自由」。

Larry 辯護律師說:「我們住在自由的國家,擁有如此強而有利的想法,並有尊嚴的生活著,但自由的代價是,我們得容忍不同的聲音。若因為可憎這些色情雜誌,而限制其自由,有一天會發現,我們面臨各種莫名的限制,什麼也不能看,不能做,那不是自由」。這其中拉扯著「懲罰危險性或令人反感的作品…是維護政府或教會和平及良好秩序的必要條件,也是維護公民權力的堅實基礎」的說法和有關「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自由的需要程度大過新聞寫作帶來的恐懼」的說法之間的爭議。

至於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原文為:「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此在我國著名的副總統「嘿嘿嘿案」中,也有了經典的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此號解釋對於保護個人法益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和我國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間之界線,亦有清楚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