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體皮膚?
大體皮膚?
「屍皮」經衛福部更名為「大體皮膚」後,觀感不佳的問題真的就解決了嗎?或者,真的如部分人士以為的確存在「觀感不佳」的問題?
身為法律人,我第一個想到的是刑法第247條的侵害屍體罪(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接著我又去查了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細則》,條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使醫師得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特制定本條例。...」而第四條則對於屍體更進一步的定義,「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簡而言之,人體器官移植的來源有二種,一為活體一為屍體,兩者除了無償捐贈之規定外,活體為考量捐贈者安全,另有關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配偶等更嚴格的規定,而屍體除了經由腦死的判斷程序,更需要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或者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話說中國人向來有全屍之概念,這也是推行器官捐贈最難以突破之困境,願意在死後把遺體留愛人間,讓醫學院學生解剖練習的,被稱為大體老師,受到尊敬自不在話下。我很好奇,在死後捐出器官者,真的會在意的,是形式上如何被稱呼嗎?如果是我(我也同為器官捐贈卡卡友,具推定可能性),我不會在意人家稱呼我捐出的皮膚為「屍皮」,我在意的為什麼我的皮膚被稱為屍皮時你的觀感會不佳?如果你打從心底感謝捐贈者,那麼活體與屍體間的一線之隔,不過就是死亡與否的判定罷了。
樂樂有本童書,叫做我的小馬桶(女生專用)。裡面有提到,人體有很多器官,眼睛可以看東西,嘴巴可以說話和吃東西,手可以玩遊戲......屁股上有個小洞可以嗯嗯。
姑姑每次講這個故事,都對樂樂說,「屁股上的小洞可以用來大便叫做肛門,樂樂say肛門,.....」樂樂就會歪著頭說:「肛門。」姑姑覺得,肛門就如同眼睛、鼻子、嘴巴一樣,都是一個器官,可以堂而皇之的說出口而不用不好意思,身為傳遞知識的一方,我沒有權力在給予的時候附加上自以為的害羞感,扭捏無法脫口而出只會讓孩子從此對這部分也隱晦不言。
毫無醫療背景的我,也是在這次案件中才聽聞「屍皮」一詞,當時只覺得,原來死後捐贈的皮膚稱為屍皮,卻沒有任何負面或者不舒服的想法。我相信專業,既然是醫療上的專有名詞,一定有其發展的脈絡與理由,就如同法律用語一樣的牽一髮而動全身。這又豈是說改就改的一了百了,皆大歡喜?
外行人領導內行的急驚風實在無須僭越。
說者無意,聽者有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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