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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牛仔褲

台北,十月仍嫌酷熱的週末午後,
思芸隨意穿著背心內褲在陽台蹲著刷洗,
耍不了性感,只是不停的流著汗,
費盡力氣的扭乾,然後繼續搏鬥於整片湛藍,
嘴裡咒罵著這蒸籠般的該死頂樓加蓋鐵皮屋,
都快四點了還像發燙烤爐。

思芸從來不穿牛仔褲,
了解自己身材的缺陷,
用不著昭告天下的曲線畢露,
褲子是男友Allen的,
有著完美翹臀的他堅持牛仔褲只能翻面後用手洗,
即使不明白丟洗衣機究竟能有多大差異,
思芸仍沒有異議的重複人工洗滌動作,
心裡歡喜於自己的宜家宜室,
陷入催眠與好女人沾上邊的歡天喜地。

想到Allen待會放假回家後看到直挺潔淨飛舞於陽台的牛仔褲,
想到Allen一襲白襯衫配上牛仔褲的簡單性感,
想到Allen用男人版娃娃音說「妳最乖」,
想到Allen今晚的臂膀環繞。

聽著廣播跟隨哼唱,
思芸看著日曆計算退伍日期的眉緊皺,
瞬間綻放……

卻怎樣也想不到,
Allen此時同樣的歡天喜地,
一早就離營的他,
正和另一個女孩在遊樂園中馳騁,
屈指估算回程時間,
好上演倦鳥歸巢的天衣無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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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西 2007-03-05 09:21:45

這故事有點似曾相識...

版主回應

這本來就是真真假假的嘛
不過妳記憶力也太好了吧
2007-03-05 14:51:31
是非對錯 2007-03-03 02:03:43

TO:南西小姐
何『快』之有?
係因妳燃助了第一場的硝煙,預期即將為這版面引爆戰火而樂?
我能體會妳的『快』,真的。因為我目前也在蠢蠢欲動中…

TO:小鴨子
何『擾』之有?
新的一年,希盼大夥兒都別以『庸人』自居。

TO:小夏
汝言甚是。贊乎。

TO:陳小君
路人是無聊的。
是啊,無聊並不傷人,卻有人持刀自傷,還推託他人所傷。

TO:小太陽
吾對汝之言,為他人較之者,甚多。

妳說,『這路人炮火四射的與朋友們多所爭執』!非也。
殊不知係路人之炮火,抑或汝等友人之炮火,孰人較先點燃。但以你的字句觀之,似乎在妳將我到訪的足跡全數刪去的同時,你的記憶力也跟著隨之消散一空,不再復見。觀此語,猶如翻閱『水果亂報』般的荒唐。

妳再說,『路人同時對我的文章或者我這個人有不少意見』?非也。
倘若只是提供另一層的觀點,卻被他人視為抨擊粗略的字句,好比被狠狠地戴上了鍍色的鏡片觀瞻這個世界,不知道是偏了色?還是閉了眼?全走了樣。

重覆我之前一再說過的,網路本來就是公共得為瀏覽的空間,點閱瀏覽的人不見得會留言;版主亦無所悉網頁有哪些有頭有臉或者是鼠輩人等前來瀏覽。單純瀏覽之人不是偷窺,路人在瀏覽後留了言卻成為了偷窺狂?這樣的邏輯…….嘖嘖……..

路人確有名有姓,但無論詢問再三,路人還是自稱路人。是『艾莉絲』還是『珍』,與看戲的觀眾無關。

感蒙你稱我『惹人討厭的無懈可擊』。路人不『神秘』;路人不『帶刺提防』;路人不玩物喪志般的『掛念』;與其勸說路人何不卸下「路人」角色,有名有姓,倒不如卸下汝等之好奇心,才有實益。

最後,承蒙您費時地撰寫了這一篇文章,感蒙您讓我臉上真的貼了金,更鑲了鑽,閃閃亮亮地。路人真的是『何德何能,何德何能啊』!

TO Being Annoyed:
這篇的主題稱為『路人』,則路人回覆大家的留言,何奇之有?何怒之有?
糾正時間:
路人竟然當起版『煮』→ ×
路人竟然當起版『主』→ ○

TO: Being Annoyed
若你真的想寫版『煮』,難道不知道就應該在煮字加上引號!
否則,你只是被發現錯字後的狡辯罷了。
還有啊,我已經說過了,我現在啊不只是臉上貼著金,也鑲了鑽呢。

TO:小蓉
我也覺得妳很可憐,因為我輸入的字句居然也可以讓妳覺得發噱,那妳的生活真是乏味的可以。

TO:也是路人
不知道你是半仙還是三腳貓,竟也可以從我的留言當中鐵口直斷的說出『路人應該沒有朋友吧』!還繼續算出『難得那麼多人跟他說話,他一定很高興』的現在心情。
還有啊,戴上黑框眼鏡,就以為自己是柯南嗎!你穿上龜殼扮演忍者龜,路人還以為是鱉呢!

TO: Karen M.F.
當初,路人提供版主另一層的想法,版主稱讚路人的用心,並說『喜歡你這個路人』,卻又在此時說路人對她的文章或者她這個人有不少意見!若你是路人,當下你是否會有『啥!!!』的感想。
未料,版主的朋友陸續以文字抨擊路人所提的另一層的想法後,路人仍舊以『提供另一層的想法』為由,並未強迫他人一定要接受這『另一層的想法』。
至於,版主於本文所提及的不舒服感,在於版主的一群朋友與路人的文字戰場蔓延後而生。然而這就像瞧見了兩位小朋友在吵架,版主卻指著其中一名小朋友,並責罵『你為何要罵別人』,我對著朋友們笑談這故事,朋友戲稱,這就是人的私心。但這私心我能體會,然而體會卻不代表路人贊同這般的思考行為。
路人不求戰,但遇到威脅時,亦不畏戰。路人知道文字攻擊的行為是不對的,那是因為『攻擊』是『主動的』,無謂的以不堪的文字主動攻擊他人,這不是路人的風格;但遇到他人主動的攻擊,安靜的走開也不是路人的風格,就像版主一直提說她的新聞台風格。
但無論如何,路人尊重你的意見,也謝謝你撥冗提供你的另一層的意見。

TO:小蓉
是的,妳的確懂得生活,因為你愛幻想。
妳應該常幻想著豬跟狗的,跟著在旁邊叫著;吠著,然後就『高潮迭起』……
這般的行為,妳當成藝術,也覺得有趣,路人一點都不意外。

TO:別人
站在公共場所對著另一人說『這裡不准你來』,你覺得有誰要當成一回事!
是你不懂,不是路人看不懂。
是你在這裡雞雞歪歪的,不是路人囉哩巴唆。
是你,省省吧。

TO:小蓉
結束了『高潮迭起』的情緒,就馬上想要趕人離開啦!嘖嘖……
剛剛才說懂得欣賞如路人豬狗般的叫吠聲,一旦結束了這一頭的高潮後,就想過河拆橋,這可是比你說的動物還不如的行為哦。

TO:別人
站在公共場所還劃地自限的說:『這是我的地盤,你不准進來,也不准經過。』
仔細的瞧一瞧,是誰寡廉鮮恥啊!是誰憑藉著『路人不是版主』的大旗在此地張揚旗鼓的吶喊著。豈得令別人在這公共區域之處,行個人喜惡之實,而不論此地是否為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或留言之場所。
既然路人已經多所表示公共場所之理論,哪還有別人只准自己在這公共場所叫囂,卻禁止路人反擊!瘋子之行為,可見一般。要劃地自限,請在你家裡面自己劃,少在這裡嚷嚷,路人本來就不當成一回事。
『辱』,還是你自己拿回去吧。

TO:何里奧小朋友
關於同豬跟狗啊一起高潮迭起,你得問問小蓉姐姐,路人做不來,沒法具體形容。只能意會,不能言傳。

幫路人跟你媽媽說,要她高興了,路人卻委曲了。所以啊,你要知道哦,這世界不是說高興,就可以隨時高興的,要懂得調整自己的心態,才能活得自在。

不懂嗎?沒關係,你長大自然就懂了。

TO:也是路人
版主自稱為何里奧的媽媽,此事若不詭異,那麼路人自稱為路人葛格又有何詭異。
路人談的只是路人自己的心情及想法,何里奧覺得扯不扯,路人無從置喙,也不便多費疑猜。
路人上網的頻率過於頻繁?反正時間是每個人自己安排的,也是路人何須置喙。
愛上版主?這才叫扯。

TO:小太陽
刪除文章時的急於留言的無禮!
首先,路人當時並不急,只是恰逢當時的時機所為的留言,留言前,恰遇僅剩零星之留言篇幅,留完言後始見留言全數刪除,獨留荒蕪的夏日之留言乙則。再者,路人自覺該行為並無無禮之處,何須提出任何說法。

路人的留言內容已經盡量白話文了,再看不懂,僅徒增無奈,反正現今的高中課本也沒幾則文言文的內容了。瞭不瞭解?算了吧。
但若真的有人看不懂,則那些人即不需要耗費太多的時間去理解留言內容,即無浪費大家的精神之虞,豈不是美事一則。

至於版『煮』一詞,路人覺得那是狡辯,你覺得那不是狡辯,那就雙方各持己見了,誰也不需要強迫誰,反正現在使用微軟注音輸入法的人一堆,不選字的後果就像這樣,事後再來說故意寫的!

然殊不知,加不加上引號,讀閱的觀感本來就差異許多。就像你不也從善如流的寫了送往『銀』來,不是嗎!

路人本來就說小蓉的確懂得生活,所以愛老愛幻想一些豬啊狗啊的,況且小蓉當然不是路人,從她的留言內容觀之,她的確有看不懂我那不太白話的內容的機率,而且很高。

倘若比喻烏龜跟鱉就被認為反應大!那不知道是誰比喻了豬跟狗的,她是被誰踩到頭了嗎?

路人不尊重你的朋友!那你的朋友尊重路人嗎?我那比喻還要再重說一遍嗎?不用吧,滑鼠動一動,找找看吧。
在同一時間,路人就將網址的連結透過線上通訊給了朋友們,他們的確也親臨現場的隔岸觀了火。而你,就是路人朋友說的,是有私心的。但路人還是老話一句,能體會,但不能認同。
再者,路人說過了,主動攻擊不是路人的行事風格,那一篇『讓』,確確實實地是你的朋友多加主動的攻擊,否則私心之說,從何而生?這也是眼見為憑的結論。
至於當時的內容,你是無須逐筆指出,抑或為無法指出?

這裡指出的摯友,確為你的摯友。老話一句,無須瞎猜,縱使你最近問遍了你心中列出的眾多摯友,仍難免有所缺漏。

才說你有私心,還辯稱沒有!
你多所對路人的留言加以撻伐,卻未見你對主動提出攻擊之人予以相同地規勸。
試問,是誰先說了『路人的字句像豬的笑聲狗的吠聲般悅耳啊,我懂得生活所以也懂得欣賞如狗吠般的藝術(如你)』
又說了『我愛狗愛貓愛動物,但不愛會擾人的,因為那應該是歸類為畜牲所製造的噪音吧,我一直以為人類不會這樣,不過看到路人留言之後,嘿!!就有啦~~(還是路人並不是人??)』
你又許了何人說『還在這裡囉哩巴唆…』

TO:懶貓
是『你』覺得路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的騷擾?還是『法律』覺得路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的騷擾?
倘若你就是法律,那麼請你清清楚楚地告訴路人,路人之行為,該當何罪之構成要件?此罪為危險犯或實害犯?若為危險犯者,應為抽象危險犯抑或具體危險犯?繼續犯或狀態犯?
論畢構成要件時,再論違法性及有責性,始論該行為是否成罪。
在罪刑法定主義的鋪陳下,請懶貓告知路人之行為係屬哪一罪。
版主為習法之人,應知在行為無罪可論處的情況下,向訴追機關請求訴追者,即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更有甚者,無須路人另行提及民事損賠之請求權基礎。倘若真要向追訴機關為告發者,亦可。趁此機會讓訴追機關仔細地檢閱哪些人在這版面所輸入的文字有觸法之嫌,則大夥即可在地檢署相見。
懶貓,去唸唸法律吧,何必與習法之人鬥法律之無窮。

想不到懶貓在自闢法律觀點後,又另抒關於新聞台與討論區之己見。路人從未高談闊論地認為此區係為路人專設,卻也非屬其他專人。
即便你扯開了喉嚨,使盡了手力敲打鍵盤,目的係數落路人,我還是老話一句,省省吧。

TO:路人真的有病
倘若路人真的有病,你又如何忍心罵一個有病的人呢?
還是說,你所說的『有病』,其實是在實行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TO:看不下去的人
就像我跟懶貓說的,若要向訴追機關為告發,須路人之行為已經有犯罪嫌疑,始得為之。否則,在明知路人之行為無犯罪嫌疑仍執意提出告發,則該當誣告罪。
這些林林總總的,路人都已經在回覆懶貓的同時已經說過了,你怎麼還是一樣不懂。
再者,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係告訴乃論之罪,亦須被誹謗或被或公然侮辱罪之人向訴追機關提出告訴,此亦為告訴的要件之一。
第三點,若無犯罪事實交由訴追機關為犯罪之偵查,僅只是通知網管,也只能得到好幾個號碼的IP,只有號碼的IP是否就能像你說的,將路人給揪出來?問問懂資訊的人吧。

TO:小太陽
你的生活文字當然是你自己的,本來就與路人無關。若早知道小太陽是這樣私心頗頗的人,路人也懶得回應。
只是你開了此篇『路人』的文章,對路人的論述也多有以偏概全的不實記載,卻要路人封上金口的不能回應!難道路人的好戰有比你這獅子座女子的好勝心來得強嗎?
我若有其他的意見想法,我自然會去開個台,然後洋洋灑灑地寫個幾篇,無需你畫蛇添足般地提醒。只是,你寫了『路人』這篇文章,既然提到了路人,這劇中的主角當然一定得回應的,不管你歡不歡迎,只要跟路人有關的議題,路人就必須要回應。至於你日後其他的主題文章,路人也懶得瀏覽,更別提及回應了。這樣的邏輯,你瞭嗎?
還有,你刪掉了路人在這一篇的所有留言,卻留下了其他人的留言,這上文不接下文的留言,對你的意義為何?
請你要刪就全部刪掉,不然就應該保持全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