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時代來臨了
我國自民國八十五年公布信託法及民國九十年修改信託相關子法以來,信託主要運用仍以基金、證券、理財等金錢信託運用為主,所以許多銀行、保險業從業人員都受過信託課程的培訓;甚至領有證照。但對於不動產信託這塊領域大都沒有實務經驗而無法靈活操作不動產信託。因不動產其牽涉法規甚廣,諸如土地法規、登記相關法規、土地稅相關法規等……。若徒有信託法而無其他相關配套則『不動產信託規劃』將只是理論與空談而已。(請參考本人信託移轉與信託規劃有何不同或不動產信託相關文章 等貼文)
最近幾年社會型態已有了非常大的改變,如何因應高齡化社會以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解決老人安養問題 ? 如何有效處理及安排繼承、贈與的一些難解問題 ? 在道德崩解、詐騙等犯罪猖獗如何保全自己財產與子女人身安全並能使財富永續 ? 工商業社會企業經營者如何有效預防經營風險以免波及家人及家庭受牽連 ? .....以上等等問題已成為現代人關心的話題,而信託機制即是解決上述問題最有效的方法。 很慶幸最近幾年內不動產信託法制架構逐漸完整,相關配套已完善。相信『不動產信託』這一優秀、良好的機制必將逐漸取代繼承、贈與、預告登記……等,『不動產信託時代』就要來臨了。
為避免文章內容過於冗長,僅列出較重要之條文供參考。若想了解詳細不動產信託相關條文內容,請自行參閱「六法全書」或洽詢本事務所,本人將請提供免費諮詢顧問服務。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24 條 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以下簡稱信託登記) ,係指土地權利依信
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
第 125 條 信託以契約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之。
第 126 條 信託以遺囑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
第 127 條 受託人依信託法第九條第二項取得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
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
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一百三十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 128 條 信託財產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
第 129 條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變更,應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
法規:土地稅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5-2 條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
值稅。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
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 31-1 條 依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
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
法規:房屋稅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4 條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
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法規:契稅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7-1 條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
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第 14-1 條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
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法規: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94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37-1 條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
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
地增值稅。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
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 38-1 條 依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
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
法規: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
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
法規:所得稅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第 3-2 條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
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
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
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
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
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
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
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
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第 3-3 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
所得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
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第 3-4 條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
除.....
甚至連地政士國家特考(即俗稱之代書)以後也將要加考「信託法」,信託時代真的要來臨了。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三)土地法規。
(四)土地登記實務。
(五)土地稅法規。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
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法規:銀行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法規:非訟事件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法規: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法規: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另有近百條法律條文因不動產信託已作修正,請自行參閱相關法律規定。
上一篇:不動產信託簡介
下一篇:不動產信託規劃實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