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7 03:32:32龍
性別差異與性別平等 1
高一公民與社會 龍騰版
第二課 性別差異與性別平等
一.性別差異
1.生物性別
2.社會性別:從心理學或社會文化的角度來看,在不同的社會中,會因不同的文化,也就是後天的教養,而形成不同的性別期望、角色與互動,就是所謂的社會性別
(1)代表個人對自己或他人所具有的男性化或女性化特質的一種主觀感受
(2)說明社會對男性或女性行為的「期待」極「評價」
3.心理認同層面的性別:個人由於性傾向不同,在心理上主觀看待自己的性別,就稱為心理認同層面的性別
二.性別角色的形成:
1.性別社會化:
(1)這是指在相同的生物性差異上,因其所處社會對於性別角色的信念不同、價值觀的差異、行為模式的區別,而導致性別角色扮演的不同,就是所謂的「性別社會化」
(2)人在兩歲左右進入「性別角色扮演」的學習階段。風俗習慣、傳統、信仰及文化等因素都會發生影響,因此產生了男女先天差異之外的後天差異。亦即個人的性別概念是透過成長、發展及社會化的歷程學習而來。
(3)例如在新幾內亞的初步里部落,是由女人管理社會及捕獵,男人則專注於家事以及化妝。可見不同社會之間,男女的行為模式有很大的變異。
2.男性化與女性化特質:
(1)透過性別社會化的歷程,生理上的男性(或女性)被教養成文化上的男性(或女性),也就是一個社會依照每人的生物性別給予相對應的性別角色與期望。
(2)然而,同時具備男性和女性的性格特質,並能在不同的情境下表現合宜的行為,而不受限於自己的「生物性別角色」,這才是健康的性格特質。
性別刻板印象:
(1)從嬰兒一出生,就被貼上「性別標籤」,使得不同性別的人逐漸學習和認同性別角色,並使自己的行為符合社會認同的性別特質,而社會則將男人或女人性格特質過度簡化、固定的看法,並且不太允許有個人差異的存在,就是所謂的「性別刻板印象」
(2)性別角色階層化:社會上某一性別因性別刻板印象被列為優等,而被賦予較多的政治、經濟、法律上的權利;另一性別則被列為劣等,而要承受較多的負擔與限制,這就是性別角色階層化。
性別歧視:
(1)性別偏見:是指對某一性別有負面的態度
(2)性別歧視:有性別偏見後,進而作出實際的行為,導致對該性別不利的後果
(3)性別偏見與性別歧視會藉由風俗習慣、社會禮儀各層面的融入運作,成為根深蒂固的觀念,進而形成性別的不平等,導致某一性別成為社會的優勢群體。
性傾向的類別與平等接納
(一)性傾向的類別:所謂「性傾向」是指一個人的情慾對象,是否與自己的性別相同,根據這個定義,性傾向可以分為異性戀、同性戀和雙性戀三類。
1.異性戀:指的是一個人的情慾對象是與自己不同性別者
2.同性戀:
(1)當一個人愛慕或產生性幻想的對象是與自己相同性別的人,即稱為同性戀,但性學專家金賽博士認為,除絕對異性戀者外,任何人或多或少都是同性戀者。
(2)亦可由性偏好、情感投射、社群歸屬,以及持續的久暫,作為判斷的依據
(3)同性戀者的稱呼,較中性的有「同志」或「酷兒」,男同性戀者通常被稱為「gay」,女同性戀者則自稱為「拉子」或‵「蕾絲邊」
3.雙性戀:所謂的雙性戀是指其情慾對象跨越了單一性別的界限,包含了男女兩性。雙性戀者愛上一個人時,可能不在乎對方的性別,這是與單性戀最大的不同
異性戀霸權:
係指將愛情、性行為、婚姻與生育後代四者加以結合,使異性戀者在一個社會中佔有主要優勢的地位,而同性戀者則遭歧視與迫害,被視為異類,甚至被當作病態而欲加以矯正治療。
恐同症:
亦稱為「同性戀恐懼症」,是指對同性戀行為以及同性戀者非理智性的恐懼和憎恨。此種恐懼並非精神病學上的術語,不是起源於焦慮,而是由厭惡所引發,故與「種族主義」具有較多的相似點。因此,消除恐同情緒的方法不在心理治療,而在於改變社會態度。
憲法對平等權的保障:
(1)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宣示,全人類生而自由,且享有平等之尊嚴與權利
(2)我國的憲法第七條亦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所謂平等,是指平等的對待。一方面,國家權力不得差別對待;另一方面,需促進平等之保護與實現。若因偏見或其他原因形成的不平等,應以立法或其他措施加以改善
(4)性傾向的不同,只是個人情慾對象的選擇與他人有所差異,但在其他的生活領域並無不同。從平等原則來看,對非異性戀者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保障,是實現基本人權而已。
性傾向的尊重與平權:
(1)「同性戀」並非「疾病」,也不應將其污名化;而性關係是否混亂以及是否容易感染疾病,與性別和性傾向並無必然關係
(2)基於憲法所保障的性別平權,政府持續的制定保障「性別少數」(gender minority)的法律
(3)2005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及性傾向,不得因性別及性傾向而給予招生、教學、獎懲及服務上的差別待遇。此外,應積極協助因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的學生,使校園成為性別友善的環境,以保障非異性戀者的受教權
(4)2002年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除保障男女兩性工作權之平等外,亦禁止性別歧視,以保障非異性戀者的工作權
(5)在立法政策上可考量讓同性伴侶共組家庭、收養子女,以保障非異性戀者的結婚權與組織家庭權
現代社會強調民主自由、保障基本人權、尊重個人理念,使得社會充滿多元價值與文化。不管是什麼性別或性傾向的人,都是社會的一份子,在生活上都有相同的需要,且都有權利受教育、工作謀生,享有平等的競爭機會
第二課 性別差異與性別平等
一.性別差異
1.生物性別
2.社會性別:從心理學或社會文化的角度來看,在不同的社會中,會因不同的文化,也就是後天的教養,而形成不同的性別期望、角色與互動,就是所謂的社會性別
(1)代表個人對自己或他人所具有的男性化或女性化特質的一種主觀感受
(2)說明社會對男性或女性行為的「期待」極「評價」
3.心理認同層面的性別:個人由於性傾向不同,在心理上主觀看待自己的性別,就稱為心理認同層面的性別
二.性別角色的形成:
1.性別社會化:
(1)這是指在相同的生物性差異上,因其所處社會對於性別角色的信念不同、價值觀的差異、行為模式的區別,而導致性別角色扮演的不同,就是所謂的「性別社會化」
(2)人在兩歲左右進入「性別角色扮演」的學習階段。風俗習慣、傳統、信仰及文化等因素都會發生影響,因此產生了男女先天差異之外的後天差異。亦即個人的性別概念是透過成長、發展及社會化的歷程學習而來。
(3)例如在新幾內亞的初步里部落,是由女人管理社會及捕獵,男人則專注於家事以及化妝。可見不同社會之間,男女的行為模式有很大的變異。
2.男性化與女性化特質:
(1)透過性別社會化的歷程,生理上的男性(或女性)被教養成文化上的男性(或女性),也就是一個社會依照每人的生物性別給予相對應的性別角色與期望。
(2)然而,同時具備男性和女性的性格特質,並能在不同的情境下表現合宜的行為,而不受限於自己的「生物性別角色」,這才是健康的性格特質。
性別刻板印象:
(1)從嬰兒一出生,就被貼上「性別標籤」,使得不同性別的人逐漸學習和認同性別角色,並使自己的行為符合社會認同的性別特質,而社會則將男人或女人性格特質過度簡化、固定的看法,並且不太允許有個人差異的存在,就是所謂的「性別刻板印象」
(2)性別角色階層化:社會上某一性別因性別刻板印象被列為優等,而被賦予較多的政治、經濟、法律上的權利;另一性別則被列為劣等,而要承受較多的負擔與限制,這就是性別角色階層化。
性別歧視:
(1)性別偏見:是指對某一性別有負面的態度
(2)性別歧視:有性別偏見後,進而作出實際的行為,導致對該性別不利的後果
(3)性別偏見與性別歧視會藉由風俗習慣、社會禮儀各層面的融入運作,成為根深蒂固的觀念,進而形成性別的不平等,導致某一性別成為社會的優勢群體。
性傾向的類別與平等接納
(一)性傾向的類別:所謂「性傾向」是指一個人的情慾對象,是否與自己的性別相同,根據這個定義,性傾向可以分為異性戀、同性戀和雙性戀三類。
1.異性戀:指的是一個人的情慾對象是與自己不同性別者
2.同性戀:
(1)當一個人愛慕或產生性幻想的對象是與自己相同性別的人,即稱為同性戀,但性學專家金賽博士認為,除絕對異性戀者外,任何人或多或少都是同性戀者。
(2)亦可由性偏好、情感投射、社群歸屬,以及持續的久暫,作為判斷的依據
(3)同性戀者的稱呼,較中性的有「同志」或「酷兒」,男同性戀者通常被稱為「gay」,女同性戀者則自稱為「拉子」或‵「蕾絲邊」
3.雙性戀:所謂的雙性戀是指其情慾對象跨越了單一性別的界限,包含了男女兩性。雙性戀者愛上一個人時,可能不在乎對方的性別,這是與單性戀最大的不同
異性戀霸權:
係指將愛情、性行為、婚姻與生育後代四者加以結合,使異性戀者在一個社會中佔有主要優勢的地位,而同性戀者則遭歧視與迫害,被視為異類,甚至被當作病態而欲加以矯正治療。
恐同症:
亦稱為「同性戀恐懼症」,是指對同性戀行為以及同性戀者非理智性的恐懼和憎恨。此種恐懼並非精神病學上的術語,不是起源於焦慮,而是由厭惡所引發,故與「種族主義」具有較多的相似點。因此,消除恐同情緒的方法不在心理治療,而在於改變社會態度。
憲法對平等權的保障:
(1)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宣示,全人類生而自由,且享有平等之尊嚴與權利
(2)我國的憲法第七條亦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所謂平等,是指平等的對待。一方面,國家權力不得差別對待;另一方面,需促進平等之保護與實現。若因偏見或其他原因形成的不平等,應以立法或其他措施加以改善
(4)性傾向的不同,只是個人情慾對象的選擇與他人有所差異,但在其他的生活領域並無不同。從平等原則來看,對非異性戀者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保障,是實現基本人權而已。
性傾向的尊重與平權:
(1)「同性戀」並非「疾病」,也不應將其污名化;而性關係是否混亂以及是否容易感染疾病,與性別和性傾向並無必然關係
(2)基於憲法所保障的性別平權,政府持續的制定保障「性別少數」(gender minority)的法律
(3)2005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及性傾向,不得因性別及性傾向而給予招生、教學、獎懲及服務上的差別待遇。此外,應積極協助因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的學生,使校園成為性別友善的環境,以保障非異性戀者的受教權
(4)2002年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除保障男女兩性工作權之平等外,亦禁止性別歧視,以保障非異性戀者的工作權
(5)在立法政策上可考量讓同性伴侶共組家庭、收養子女,以保障非異性戀者的結婚權與組織家庭權
現代社會強調民主自由、保障基本人權、尊重個人理念,使得社會充滿多元價值與文化。不管是什麼性別或性傾向的人,都是社會的一份子,在生活上都有相同的需要,且都有權利受教育、工作謀生,享有平等的競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