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31 03:28:11傑尼龜

微軟托辣斯個案

(這一篇其實也是報告, 自己寫的個案探討)

已經晚上十一點了,喝完酒櫃裡的最後一瓶紅酒,Real Networks的執行長Rob Glaser終究還是只能無奈地嘆了一口氣。看著昔日的上司,微軟的董事長Bill Gates在好萊塢大導演James Cameron的陪伴下,於柯達電影院發表微軟多媒體播放軟體的最新版本—Media player 9,即使根據研究公司comScore Media Metrix的調查,RealNetworks的多媒體軟體在美國市場上,仍以三千零八十萬家庭使用者略高於微軟的三千零一十萬家庭使用者,但Rob Glaser仍忍不住擔憂,RealNetwork做為多媒體播放軟體業的領導地位,恐怕難以避免地要面對一場嚴峻的考驗。

隨著酒精在體內的催化,一陣深思熟慮之後,Rob Glaser決定同時從法律與公司策略兩方面著手,來面對微軟的強勢挑戰。首先,Real Networks在美國加州聖荷西市的聯邦法院提出了對微軟的反托辣斯告訴,指控微軟利用Windows的寡占性非法限制用戶的數位媒體選擇,並指稱微軟數年來不斷地利用各種掠奪性手法,使得Real Networks的業務與營收雙雙造成巨大打擊。Real Networks的聲明稿表示:「微軟利用其獨占勢力、隱藏介面資訊,來限制PC製造商不得安裝對手的媒體播放器,並強迫Windows用戶必須選擇微軟的媒體播放器,不管他們是否願意。」

事實上,自九零年代末期,微軟即積極地將觸角伸向串流媒體市場,包括投資VDOnet,Vxtreme等公司;甚至故意讓頻果電腦的QuickTime在windows電腦執行上出現誤導的錯誤訊息,以及要求頻果砍掉Windows版的QuickTime。而同時,類似的案件於歐盟也正在進行調查中。

2004年3月,歐盟正式對微軟提出裁罰。歐洲聯盟委員會於3月24日裁定微軟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壓抑其在影音播放軟體與低階伺服器的競爭對手,並宣布對微軟科以近5億歐元(相當6.13億美元)的巨額罰金。根據歐盟執委會的裁決,微軟必須在九十天內將自家的影音播放軟體Windows Media Player從在歐洲銷售的視窗作業系統移除;此外,微軟也必須在一百二十天內提供其他伺服器廠商必要的技術介面資訊。歐盟執委會認為,微軟拒絕提供給予昇陽及其他低階伺服器廠商足夠資訊製造能與視窗系統相容的伺服器,乃是刻意為了將競爭者剔除於市場之外,降低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然而,歐盟此項看似大手筆的反托辣斯判決仍隱藏了一些困局。根據歐盟規定,歐盟執委會可對違反歐盟反托辣司法的對象科以相當於其全球年營收10﹪的罰金(雖然歐盟迄今仍未做出如此嚴厲的判決),在微軟的個案中,歐盟其實可以對微軟判決30億歐元(相當37億美元)的巨額罰金,而現在的六億美金罰金對於現金準備超過五百億美元的微軟而言,其實相當容易吸收,使人有雷聲大雨點小的質疑。另外,此類跨國企業案件裁決過程繁複,消息指出,歐盟執委會的委員們立場不盡相同,縱使執委會的裁決超過歐洲各國政府主權,但仍給予了微軟各各擊破的機會,最後表決結果如何,其實極難預料;同樣地,微軟歐洲首席律師古提瑞茲亦認為:「執委會沒有前例可循、也不應該對一家美國公司的營運罰款,因為這些營運已受到美國的政府規範,且爭議行為應得到美國司法部和美國法庭的認可。」而一支持微軟的貿易組織Association for Competitive Technology總裁Jonathan Zuck更曾表示Real Networks、昇陽等公司只是想把虧損的責任怪在微軟身上,只要財報不好看,就拿微軟來做擋箭牌。

對微軟而言,歐盟的此項判決,影響最大的依舊是在影音軟體的分售命令上,這一點也是Real Networks所關心的焦點所在。微軟之所以對歐盟的這項判決如此敏感,乃是由於在微軟的策略中,將娛樂市場視為下一個目標市場,在整個資訊產業的匯流下,電腦已逐漸脫離傳統運算科技的刻板印象,媒體播放程式將是未來微軟作業系統中極為重要的部分,將media player排除在作業系統之外勢必對微軟造成嚴重的傷害。但相對地,對Real Networks而言,微軟所擁有的優勢已經極為龐大,尤其自2003年中微軟以七億五千萬美元的代價與併購Netscape的美國線上時代華納達成和解之後,兩大宿敵反而化敵為友,正積極共同開創數位內容傳佈的網路商機。一般產業分析師認為,微軟透過與全球最大媒體業者的合作,美國線上時代華納能夠取得微軟的技術資訊,使其網路服務可與視窗作業系統配合得更好,微軟則可以擴張MSN的存取服務與用戶;在反盜版、數位財產權管理等軟體的市場影響力也將大增,讓微軟更有機會切入所有形式媒體的市場。尤其是在反盜版、數位財產權管理一項優勢上,微軟的安全性設計佔技術領先之地位,也因此而受到好萊塢的注意以及James Cameron的信賴,微軟更希望未來好萊塢電影採用數位方式傳送之後,都能使用微軟的系統。對於Real Networks而言,諸多負面的消息使他們面臨更多的窘境。

*問題討論:

1、如果您是Real Networks的執行長Rob Glaser,在您喝完那瓶紅酒之後,除了文章所提的法律面外,您所想到用以面對微軟的挑戰,Real Networks的公司策略面可能有哪些方法?

2、陳琪的文章中,表示美國的反托辣斯法對於「搭售」的行為非採當然違法,也非採合理主義(p.62),而在具有壟斷力之廠商利用搭售契約限制市場之交易即被視為違法。從文章微軟之作為,歐美兩地的司法人員對其構成當然違法應該沒有疑慮,但如何處理微軟軟體分售的合理性,卻是一大難題。目前理想上的意見在於軟體產業的客制化(參見附件),但仍沒有明確的做法,請問您有任何建議嗎?

3、莊春發的文章以哈佛結構學派與芝加哥學派對於經濟學中競爭概念之轉變,引導出反托辣斯法案的演變,而在此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持有不同的競爭概念的人仕如何看待微軟案件,如文章中Association for Competitive Technology總裁Jonathan Zuck即是將焦點放在Real Networks與昇陽的財務表現績效上,認為他們對微軟的反彈乃是基於自己企業內部效率落後下的反彈。請嘗試分別使用這兩種對於競爭的觀點,說明兩造支持者可能採用的說辭;或者引用政經學派的觀點,嘗試進行三方對話。

4、范建得認為資訊時代的市場與今日大不相同,尤其全球化更為不可擋之趨勢(p.46)。在微軟的個案中,微軟歐洲的辯護律師曾以微軟乃是美國公司,且其營運準則已受美國司法規範為理由,抗拒歐盟的裁決。另外,范文p.67曾提及,若該安排有助於該事業國外更有效率的從事競爭,或者能創造更多的國內就業機會,則某些壟斷行為仍然得以許可。那麼在此個案中,微軟與好萊塢、美國線上時代華納的結盟無疑可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甚至提高國內就業機會,如此一來,您認為對於美國而言,它會不會接納微軟律師的說辭,與歐盟出現不同步調的法規制定?此外,仔細觀察本周reading,是否發現美國的法制經驗被大量研究,如果美國的法規制定被視做一項典範,那歐盟的立場能夠動搖微軟嗎?(如同期象徵性的罰款。)

5、同樣在范建得的文章中,亦認為就資訊管理產業層面,技術標準之制定更是攸關全球競爭之課題,如同歐盟要求微軟開放原始程式碼,便是要求一個公平開放的技術標準。在所謂Network Industry的類型中,越多人使用的標準,便會產生更多的衍生利益,也更容易產生「Winner-Take-All」的市場結果,尤其好萊塢數位電影即需一個能夠統一生產的技術規格,與微軟的親近勢必押所其他廠商的生存空間。在這種情況下,您贊同技術的標準可以用來作為一個企業獲利的競爭優勢來源嗎?一個具有獨占性的技術應該分享,還是應該作為一個刺激競爭者創新的動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