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6 13:22:00陳小姐

防敵意併購    金控法擬訂辜家條款

【資料來源轉貼自】:2008/12/16經濟【未上市股票】

立法院財委會昨(15)日審查通過金控法修正案,增訂「辜家條款」,金控可控制的關係企業,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須申請核准。金控敵意併購難度因此提高,開發金透過關係企業投資案須重新申請,相關併購案可能出現變數。

此外,金控法修正案也將大股東認定門檻從10%降為5%,金控旗下銀行、保險公司對大股東辦理授信,及金控旗下子公司與大股東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等的規範將更嚴格。舉例來說,新橋持有台新金7%,台新銀就不能對新橋辦理無擔保授信。

根據立法院昨天審查通過的條文,未來金控直接或間接可控制的關係企業,除金融事業依各業法規定辦理,未經許可不得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不論在本法修正前或修正後,應經核准而未申請核准者,無表決權,主管機關並應限令處分違規投資。

這項在第36條增訂的修法案,是由立委蔡正元等人提案,原本金管會建議將規範範圍限縮在金控申請併購投資後,到獲准投資這段期間;但協商後,多數立委認為金控申請併購投資前、後,都應納入規範。

這項規定通過後,受衝擊最大的可能是開發金併購環華證金、金鼎證券等案,因此被稱為「辜家條款」。

據了解,金控法修正案順利的話,可望排入本周五三讀。金管會官員表示,三讀通過後,金管會會請金控填報有無因這項規定需要申請核准的投資案,以利業者辦理補申請作業。

蔡正元表示,透過補申請核准的動作,包括敵意或非敵意併購案件,就可以攤在陽光下。

昨天通過的金控法修正重點還包括,增訂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達5%以上就須辦理申報,否則不具表決權,此舉將會讓多家金控的大股東提早浮出檯面。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達10%時,則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由主管機關進行資格審查。

修正案也放寬金控旗下銀行可以從事轉投資。過去金控旗下保險、證券都未限制投資,只有銀行在納入金控後就不能再從事轉投資,被銀行視為不公平待遇。

為落實產金分離政策,修正案也增訂,金控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事業的投資,合計不得逾被投資事業的15%,以建立投資總量管理措施,但各子公司依其業別另有較高持股比率,或創投子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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