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計算申報注意事項
個人於103年度出售股票屬核實課稅股票,今年(104)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申報證劵交易所得. |
(本報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屬應核實課稅股票所產生之所得,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但須分開計算稅額,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課稅範圍及規定如下: 一、課稅範圍: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稅率為15%: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含10萬股)者。 (三) 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含1萬股)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二、長期持有優惠:個人出售持有滿1年以上之股票者,其交易所得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三、結算申報方式 (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故證券交易所得稅額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額時,無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應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以個人為申報單位。 (二)辦理申報時間及地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結算申報書,於104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辦理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4年5月1日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停留地或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申報;於104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未離境者,應於該期限內向居留、停留地或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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