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9 03:59:42呂先生

未上市股票今年就不會發「輔導」函了 以直接補稅通知

104/05  證所稅上路第二年開徵
去年有買賣興櫃、IPO或未上市櫃股票的民眾,若再漏報,直接通知補稅及加計滯納金處罰.

投資人買賣上市櫃股票目前不用課稅
必須課徵證所稅的股票,未上市櫃15%(買賣差額x15%,可盈虧合計後乘上15%,)、興櫃100張以上,首次上市櫃(IPO)股票。
但屬101年底以前IPO,以及屬抽籤取得的IPO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都排除課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出售上述股票:一年在台居住未滿183天等,就要核實申報證所稅。

賣出興櫃股100張
抽籤取得IPO股票10張
課稅門檻不是免稅額
超出門檻,獲利全要課稅,不是只課超過部分的稅。
申報需要檢附對帳單、買賣報告書、收付款紀錄、證交稅繳款書、買賣契約報告書或其他證明買賣價格與日期的文件。

證所稅採分離課稅但要與綜所稅合併申報
[(買進成本-售股的收入)-必要費用]x15%的稅。賠錢就不必繳證所稅。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不能合併計算
採個別計算損益後,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稅。

判斷所賣出的股票是否要課稅是採先進先出法

無法證明原始成本者,以不同比率推計交易所得額。
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所得額。
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所得額。核實課徵
未上市櫃股票以成交價20%計算所得額。

去年出售IPO股票,無成本記錄者,以實際總成交金額的50%來認列證券交易所得,再課15%的證所稅。設算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