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31 13:22:05呂先生
102年證所稅知計算,103年5月申報
問:證所稅何時開始課稅? |
答:民國102年起實施,施行前2年採「設算所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起,設算所得制落日,由核實課稅制單軌課稅。設算所得採取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核實課稅則是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
問:什麼是設算所得? |
答:設算所得是採就源扣繳方式課徵,原則上只實施2年,104年以後,即不再採行。也就是102年及103年間,台股指數達8,500點時,除了適用核實課稅者外,多數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將進入設算所得的課徵範圍,每出售一筆股票,就要按其出售金額乘上扣繳稅率,繳納證所稅。但104年之後,即不再受台股指數約束,除非適用核實課稅者,其餘投資人買賣證券交易所得,等同回復免稅。 |
問:設算所得的課徵標準與稅率為何? |
答:設算所得以台股指數8,500點為分界,低於8,500點維持免稅;8,500點到9499.99點,按賣出金額的0.02%課稅;9,500點至10,499.99點,稅率為0.04%;10,500點以上,按0.06%課稅。 |
問:設算所得的指數門檻以何日為準? |
答:首先,設算所得的指數標準是以「賣出前一日」的台股收盤指數為準,舉例來說,102年1月1日台股收盤指數是8,501點,在102年1月2日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就要按出售金額扣繳0.02%的證所稅。換句話說,102年1月2日當日台股收盤指數跌破8,500時,在102年1月3日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即不必繳納證所稅,依此類推。 |
問:設算所得的方式為何? |
答:設算所得因是就源扣繳,投資人不必再就這筆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所得計算公式為:賣出金額X扣繳稅率。例如,甲在102年1月2日出售A股票,出售金額是100萬元,若前一日台股收盤指數為8,500點,甲應扣繳的證所稅就是200元(出售價100萬元×扣繳率0.02%)。 |
問:什麼是核實課稅?哪些人適用? |
答:核實課稅與設算所得只會擇一課徵,即設算所得課稅者,不必擔心要核實課稅。依據法條,核實課稅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102年及103年,課徵對象包括四大類: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出售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櫃股票(IPO)逾10張者、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買賣證券交易所得。 104年起,核實課稅進入第二階段,除前述四類課徵對象外,再增加當年度出售股票總額逾10億元以上者。 |
問:核實課稅的投資人,如何報繳證所稅? |
答:核實課稅是採「分開計算、合併報繳」的課徵方式,投資人需在103年5月時,就102年全年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按15%的稅率,計算出證所稅的應納稅負,再與一般所得的應納稅負合併報繳。 |
問:如何計算核實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
答:適用核實課稅計算證所稅的投資人,課徵公式是:證券交易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20元×10張×1,000股-13.9元×10張×1,000股-(600元+483元的稅費)=59,917元證所稅即為:59,917元X15%=8,987元。 補充: 成本單據之舉證與20%之稅率課徵所得,再乘上15%,會有差異性????可以自行試算其中的差別就能得知. 如何讓明年的成本墊高,並能充份利用投資虧損抵減達成免稅,其關鍵在今年與明年的轉移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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