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員工分紅
Q: 公司今年年底上興櫃,員工分紅於8月發放,請問需納入最低稅負計算嗎?發放時仍為未上市櫃公司,是否就用面額併入95年所得繳稅就好 ?
A: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公司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之相關課稅疑義,現行課稅規定如下:
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應採面額課徵所得稅。故公司員工取得上述分紅配股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至該所得額之計算,係以面額乘以獲配股數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另因您服務的公司在95年8月配發員工紅利股票,依95年1月1日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認定方式如下:
(1)上市或上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1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估定之。
(2)興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股票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1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估定之。
(3)前二項以外之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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