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辦理對外公開承銷 應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10%以上辦理承銷,惟不得低於一百萬股,10%若高於一千萬股,則以不低於一千萬股承銷。 2、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前提出供券商認購之股數,得自總承銷股數中扣除,惟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3、提撥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應以新股承銷,且不得部分新股、部分老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發行公司應於扣除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部分之股數後,全數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 4.推薦證券商執行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 5.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以老股承銷。 6.公營事業申請上櫃者,得免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欲承銷者,得以老股承銷。 | 1.掛牌前不可公開承銷。 2.自96年7月1日起,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認購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且不低於50萬股,但3%如超過150萬股,則至少應自行認購150萬股。 3.推薦證券商各應認10萬股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