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16 02:17:43Melodies_Of_Life

攔路之狼..去勢如何!?

轉自PcHome網路家庭

萬華分局前夜逮捕一名「攔路之狼」邱順明。邱嫌坦承去年十一月起,伺機誘騙或製造假車禍,強拉夜歸女子上車性侵害,並搶走被害人財物,連正值生理期的女子也不放過,在大台北地區至少犯案十餘起。警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表示,阿美族裔的邱順明(廿三歲,有強盜、多起性侵害前科),去年十一月即因在汐止連犯兩起性侵害案件,警方逮捕移送檢方偵辦,檢方裁定交保候傳,使邱嫌在空窗期繼續犯案。近一年來屢次藉酒壯膽,酒後駕著喜美轎車在大台北尋找「獵物」,見到騎機車的單身女子即製造假車禍,趁被撞女子不及反應,強拉上車,撕破女子衣裳強暴。

邱順明供稱,因他樣貌普通,加上態度誠懇,一般女子乍見他搭訕不會起疑。有兩起案件即因「順路」送女子回家,大方上樓「談心」,兩人即發生性關係。不過,他也坦承,最後關頭若女子喊停,他會「動粗」,繼續完成。

邱順明說,往往幾杯黃湯下肚,體內就會「有一種無法壓抑的性衝動」,無法自制地開車四處尋找「獵物」。一旦發現相貌或身材不錯的落單女子,他會「忍不住想要疼惜一番」。若女子識相搭便車,就先「培養感情」,伺機性侵;或女子警覺不從,立即強拉上車,予以性侵。

邱順明對所有犯行直承不諱,甚至主動供出,即使被害女子還在生理期間,他也會強逼女子幫他「打手槍」或「吹簫」,不夠爽快即出掌拍擊女子頭部,大罵「臭婊子、賤人」等不堪入目的淫穢言語。發洩後將女子載往山區或人煙稀少之地,命其裸身下車,令被害女子身心俱創。

邱順明也坦言,他性侵不斷抵抗的女子,可以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價值。員警對邱嫌所言,直斥「變態」。邱卻「質詢」員警:「看到辣妹難道沒反應嗎?」員警對邱嫌扭曲的價值觀感到訝異。

警方指出,這起案子能順利偵破,導因於今年七月廿二日清晨,邱順明在和平醫院前,以所駕駛車輛強逼許姓女子機車靠邊,旋即強拉上車準備性侵,所幸許女即時掙脫,搭計程車逃走,並將記下的車號報請警方偵辦。

萬華警分局長謝文傑據報,立即指示刑事組長林炎田成立專案小組。經專案人員長期佈線監控,前天由林炎田率員直撲苗栗縣三義鄉,將藏匿在母親家中的邱順明逮獲。

全案經警方訊後,已依妨害性自主、強盜等罪嫌,將邱順明移送檢方偵辦,並循地緣關係及犯案手法,擴大清查其它類似案件,同時呼籲受害女子勇於出面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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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意外看到這條新聞

實在感到社會價值觀的改變之快

於是我再去查了一些資料

原來這名男子在警局時有老婆與孩子來探視

員警驚訝的是,這名妻子竟然一點憤怒的樣子都沒有

還輕摸嫌犯的臉說著:「你不止強暴十幾個對吧?」

嫌犯則面帶驕傲的回答:「等下妳跟我做就知道啦」

妻子一副仰慕的看著嫌犯。

看到這裡...讓我懷疑這對夫妻是不是神經病

如果今天的司法夠周全,嫌犯是沒有機會再犯案的

也不會再有多達數十位的女性遭到性侵害

我堅持人性本善的信念

但對於已經犯案的人是不需要仁慈的

當然,最令我不齒的是那些狗屁人權團體

把別人的痛當做無關的事在處理

飆車砍人致死的青少年可以被說成年少無知

怎麼? 是不是要砍死更多人才可以證明是不是無知

人在傷害他人後都會有後果,這是天經地義的

沒有任何理由,任何藉口可以逃避

冤冤相報何時了大家都知道,但現在能這麼做嗎?

新加坡的法律之嚴世界皆知

但當台灣想效法時卻被所謂的人權團體阻擋

我呸! 你們算什麼個鳥東西?

犯人的人權要照顧,那受害者的人權在哪?

每次都只會在犯人的人權上面打嘴砲

受害者的心情、人權等等,你們會去關心嗎?

為什麼現在社會什麼做姦犯科的事會發生

這些人得負一半的責任

我是偏激了點,但我不會想看到有人受害

如果哪天政府要辦這個公投,我一定會去投票的

僅以此篇文章發表我的意見

也希望受害者能得到應有的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