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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違反通保法洩密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定讞,處刑1年3個月,得易科罰金45萬元。他是因為在向總統、行政院長報告及召開記者會,揭露立法院長王金平向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立法委員柯建銘刑事司法案件時,使用偵查中案件的監聽所得資訊,因而引起政治軒然大波,全案台灣高院認定黃世銘違法,判決有罪定讞。回顧此一堪稱形成台灣政治發展分水嶺的司法關說事件,不但引發了立法院長與由總統擔任黨主席的執政黨之間的訴訟,從此改寫了台灣藍綠政治的版圖;也使得一位法務部長受到牽連而黯然離任,高檢署檢察長亦因被認定涉入關說司法個案而被迫去職。領導特偵組的檢察總長被檢方提起公訴而為法院判刑定讞,涉及司法官員人數之多、層級之高,也是司法史上一項紀錄。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領導特偵組的檢察總長,因涉嫌洩密及司法關說而去職,黃世銘其實不是第一位。他的前任陳聰明也是因為不避瓜田李下,與特偵組偵辦中案件關係密切人員接觸,受到類似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向嫌犯通風報信涉及洩密的責難,因而被監察院彈劾去職。據此看來,司法關說與偵查監聽洩密,足以構成司法的大忌,似乎應是定論。然而,最令人不解也極感不安的問題是,現在因為關說司法或是涉嫌關說的司法首長紛紛去職,甚至違反法律正當程序而揭發司法關說的司法首長也因而被判刑定讞,然而從事司法關說的始作俑者,卻在立法院中依然呼風喚雨,大言不慚地用「關心」做為關說的代名詞,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也為之助勢,聲稱關說並不成立。而在黃世銘案的司法審判進行之中,一再對於法院指指點點、大放厥詞,說是判決過輕的人,正是因為司法關說有效成功,以致不被檢方繼續追訴的立法委員。此一事件中,立法院長用電話向檢察長為立法委員涉及案件說項,是個事實;檢察長查詢辦案的檢察官明白告知立法院長的說項而有所交代,也是事實;當面接獲交代、瞭解其所交代辦案方向的檢察官,掙扎不已,並且做成了與交代方向一致的決定,也是事實;檢察總長為了揭發此事而公開洩漏監聽及偵查中的案件資訊,也是事實。司法關說已然成立,檢方人員因此紛紛受到處分;違法洩漏監聽與偵查機密也已成立,檢察總長因此而被判刑定讞。如果不是司法關說,檢方一干人員如何會遭到處分?如果不是司法關說而是正大光明的行為,又怎會構成檢察總長不能洩漏的偵查中資訊?可是為什麼只有檢方被追究刑事或是司法倫理責任,立法院長與立法委員,卻可以政治上勝利者自居,而不必負擔任何政治責任、倫理責任或是法律責任呢?從立法院長到立法委員,乃至在許多朝野政治人物的行事邏輯之中,儼然成立的命題似乎是,立法委員從事司法關說,是政治上天經地義的正當行為!可是真的應該是這樣,能夠是這樣嗎?如果真該如此,那又何必要標榜檢察官依法偵查起訴、法院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制度價值呢?要不要起訴,該如何判決,都由立法院長或是立法委員說了算,不好嗎?立法委員的職權是立法,是審查預算,是質詢行政首長,是審議條約、宣戰、媾和…,哪有「關說司法」這一項呢?顧名思義,立法才是立法院的主要職權;現在立法委員們對於立法的態度極其草率,卻對於從事司法關說視為理所當然,是要將立法院改稱為關說院嗎?只因為從事司法關說的是立法院長,關說的案件是立法院在野黨大黨鞭的司法案件,就在政治上袒護司法關說,將揭發司法關說的視為政敵,此種只有政治敵我而無政治道德是非的惡劣政治風氣,絕非台灣之福。如果台灣要改採內閣制,我們對立法委員應尊法守法、嚴守道德底線的條件,是否還要嚴格看待?馬英九處理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手法過於粗糙,因而提前跛腳,怪不得別人,在野的民進黨卻因此案而形勢大好。既然即將當家,就要主導台灣的未來,民進黨籍選民就不能不正視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的政治倫理問題。相對檢方的人員,已經悉數被究問了應負的政治、法律與倫理責任,但立法委員的政治、倫理責任(如果不是法律責任的話)究竟在哪裡?國民黨如果已經因此而趴在地上,有心執政的民進黨,如果還要繼續推動法治,繼續講究司法獨立,那麼,究竟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就此案對全體國人,正式表達一個應有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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