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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拍定人或優先承買人繳納價金
拍賣不動產,拍定後買賣契約即成立。拍定人應於拍賣公告所定交付價金之期限內繳足價金(七日)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十六、核發權和移轉證書及函地政機關塗銷登記
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經繳足價金後,法院應於五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書記官於制作權利移轉證書時,並同時發函給:
(1) 地政事務所塗銷不動產之查封登記或抵押權、地上權等之登記。
(2) 債務人:令債務人於指定日內,將拍賣之不動產權利書據交於買受人。債務人拒絕交出時, 執行法院得將該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強制執行法一0一條)。
(3) 債權人:請債權人速提出實際債權額計算,以利制作分配表。
十七、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期日
法院民事執行處接到稅捐機關查覆土地增值稅後,書記官應於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日期。
強制執行改進事項七(四)(五)
(1)拍賣公告,拍定人繳交價金之期間,宣定為七日,且拍定後,不得因買受人之聲請而准其延期 繳納。除有不能分配之情形外,應於買受人繳交價金後,其依法應扣繳土地增值稅者,應於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迅速分配。業務繁忙之法院得斟酌情形,指定書記官專責制作分配表。
(2)如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制作分配表之事由時,執行法院應主動將該事由通知各債權人,以釋其疑。
十八、發款
分配日期屆至,如債權人均無異議,即可制作領款通知單,通知債權人領款。
如有部分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或就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不得全部停止分配。(改進事項(六)(七))分配案款後,對未受償之債權,應發予債權憑證。
十九、執行點交
拍定人(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法院應七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接到權利移轉證書後,如果可點交案件,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
民事執行改進事項六: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不能點交之情形之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之聲請,迅速點交。
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十二條(點交不動產)
不動產之點交,應於買受人或承受人繳清價款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勘測者,應於勘測後日 內為之。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占有該不動產,經買受人或承受人聲請再點交者,應於收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二十、全案終結、整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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