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5 15:34:58法院公告小幫手

法院公告 刊登何謂公示送達?如何登報?登報 | 02-2367-5881

何謂公示送達?

一、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指在法院文書無法送達至當事人或相對人的情形下,以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板橋地方院說明:所謂公示送達,係法院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式公示後,經過一定期間,與實際交付應受送達人本人有同一效力之送達。換言之,公示送達乃法律上視為已經送達,並非真實送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就公示送達之要件有明文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二、如何登報?

法院的執行命令或通知書上會詳載該公示送達應登於國內版或國外版報紙,有時必須連同裁定主文一起刊登。登報後,檢附該份報紙,併呈予法院即可。

板橋地方院說明: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第1 項)。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第2 項)。」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三、何時登報?

法院的執行命令或通知書上會詳載登報的最後期限,或要求在收到公文後兩日內登報。

板橋地方院說明: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資料來源: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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