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5 22:23:21nti17tt44t

男不認養父是父親提告 這原因敗訴

新北市莊姓男子主張母親過去未婚懷孕,對方不負責任,外公為了不讓女兒沒有丈夫,招贅吳姓男子為女婿,莊也登記為吳的兒子;莊向新北地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因距離他知道吳並非生父時間超過2年,已逾時效,法院今天駁回請求。吳姓男子出庭主張,莊姓男子是因為他現在經濟狀況不佳,才要斷絕關係,莊若要斷絕關係,多年前母親過世時就應該提出請求;吳現在不願去跟莊去驗DNA,因為莊是他扶養長大,妻子也他幫忙娶的,居然現在才要否認親子關係。法院認定,莊姓男子承認在母親往生的多年前就已經知道自己不是吳姓男子親生兒子,卻未依民法第1063條:「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 年內為之」,在2年期限內提起訴訟,因此不得再訴請否認,判決莊敗訴。

莊姓男子主張吳姓男子並非生父,向新北地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法院駁回請求。圖/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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