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6 21:25:42noel
不要再減刑特赦了--走出帝制封建的陰影
不要再減刑特赦了--走出帝制封建的陰影
2007/04/26 00:16
高達宏
摘要:
˙特赦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法治行為,特赦是執政者個人的特權,而不是一種民主的權力。民主時代一切應循法治而行,不應該再有所謂的「執政者的恩典」。
˙在司法審判中,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都會作為減輕刑度的依據,也就是司法對於初犯和累犯的刑期有著不同的待遇,既然司法機關已經制度化的將「偶蹈法網」的罪犯列為判刑的考量,減輕了刑期,給予了早日重新為人的機會,為什麼又要給予特赦減刑的「雙重優待」?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律正義的作為。
一˙特赦是「家天下」的帝制封建餘續:
二˙特赦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法治行為?
三˙陳啟禮的案例:
四˙可笑的特赦理由,不合於現代法治思潮:
五˙誰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
六˙減刑特赦應由民主機制控制:
七˙取消減刑特赦,回歸正常法治:
本文:
前言:
特赦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法治行為,特赦是執政者個人的特權,而不是一種民主的權力。民主時代一切應循法治而行,不應該再有所謂的「執政者的恩典」。
正文:
陳水扁總統表示,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他指示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究「赦免」相關事宜,除非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予以赦免減刑。至於實施時機,總統並未明確提出。
一˙特赦是「家天下」的帝制封建餘續:
在帝制時代,皇家有了喜慶,譬如生了龍子ˋ老皇帝壽辰,或是皇家重病求天,以及皇帝心血來潮,就來個大赦天下,編出來的理由當然都是仁民愛民,彰顯皇帝的恩德。
2007/04/26 00:16
高達宏
摘要:
˙特赦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法治行為,特赦是執政者個人的特權,而不是一種民主的權力。民主時代一切應循法治而行,不應該再有所謂的「執政者的恩典」。
˙在司法審判中,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都會作為減輕刑度的依據,也就是司法對於初犯和累犯的刑期有著不同的待遇,既然司法機關已經制度化的將「偶蹈法網」的罪犯列為判刑的考量,減輕了刑期,給予了早日重新為人的機會,為什麼又要給予特赦減刑的「雙重優待」?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律正義的作為。
一˙特赦是「家天下」的帝制封建餘續:
二˙特赦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法治行為?
三˙陳啟禮的案例:
四˙可笑的特赦理由,不合於現代法治思潮:
五˙誰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
六˙減刑特赦應由民主機制控制:
七˙取消減刑特赦,回歸正常法治:
本文:
前言:
特赦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法治行為,特赦是執政者個人的特權,而不是一種民主的權力。民主時代一切應循法治而行,不應該再有所謂的「執政者的恩典」。
正文:
陳水扁總統表示,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他指示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究「赦免」相關事宜,除非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予以赦免減刑。至於實施時機,總統並未明確提出。
一˙特赦是「家天下」的帝制封建餘續:
在帝制時代,皇家有了喜慶,譬如生了龍子ˋ老皇帝壽辰,或是皇家重病求天,以及皇帝心血來潮,就來個大赦天下,編出來的理由當然都是仁民愛民,彰顯皇帝的恩德。
終究其原由,都是皇帝一人一家的感覺要成為整個國家的感覺,所以才有這種大赦天下的政治行為。
沒有「家天下」的帝王思想,就不會有特赦的思想。
大致說來,在大多數的例子上,得到特赦的大部分都是皇帝喜愛的人。
甚至連普赦都有這個成因在內。
這個封建的習性和慣例一直流傳下來。
二˙特赦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法治行為?
所以我們必須思考的是,特赦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法治行為?
由於特赦和特權是相關聯的事件,來自於特別的權力,而不是一般的ˋ平等的人民權利。
減刑和普赦這種超越法律判決的權力的行使,所帶來的並不代表仁民愛民,也不代表慈悲心懷,而是抹滅法律的功效。
為什麼有一些犯罪的人,在這今年就可以在法律之外得到優待,不需要為自己經由法律判決的犯法行為,受到相對的懲罰,另外一些人在明年就沒有?
為什麼特赦之前,變成不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了?
還有,為什麼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就減刑普赦?這是什麼樣的邏輯?
為什麼明年犯罪,沒趕上減刑普赦的人,就比較倒楣?
那麼沒有犯法過罪惡的人們是否應該在二二八事件七十週年及解嚴三十週年的時候「趕快犯罪」,以趕上減刑普赦?
越是追根究底,越會發現減刑特赦的不對勁ˋ不合理。
所以陳水扁提出的理由,根本不通,不合理,不合邏輯。
三˙陳啟禮的案例:
江南先生寫了一本「蔣經國傳」,把蔣家的不堪之處全都放在陽光之下,在國內外造成轟動,結果引起蔣家不滿,陳啟禮就跑到美國,將江南殺了,然後回來台灣。
事情爆發後,在美國追究之下,陳啟禮在台灣被判刑,刑期不記得是十八年還是二十年,結果陳啟禮歷經幾次的減刑特赦,被關了沒幾年就出獄了,出獄後受到國民黨的禮遇,成為營建業的大亨,一度財產高達三百多億。
甚至,連現在鬧得轟轟烈烈,讓民進黨籍台南縣長陷入司法起訴的營造工程,就是陳啟禮在國民黨籍前縣長施治明任內開始營造的。
像這樣的一個殺人犯,國民黨的殺手,經歷這樣的減刑ˋ特赦過程是合理的嗎?國民黨對他的特別禮遇是合理的嗎?
這樣的特赦和禮遇,完全不合理,但是,都是合法的。
依法,特赦的存在和的行使的方式和時機,都是操控在執政者的手中,誰也無法阻止和反對。
說到國民黨的陳啟禮,就讓人聯想到民進黨的陳哲男,陳水扁這特赦天下,正在牢獄中的陳哲男不就是受益人嗎?
瓜田李下,陳水扁能不避嫌嗎?
四˙可笑的特赦理由,不合於現代法治思潮:
獄政法規中,對受刑人如何適用於減刑有著很明確的制度和規定。應該讓「制度」來決定罪犯是否可以減刑,這才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而不是由「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來作為理由。
陳水扁的理由是不是很荒謬?
這種理由的減刑普赦,很明顯的是反法治的行為。
陳水扁說,除非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予以赦免減刑。
沒有「家天下」的帝王思想,就不會有特赦的思想。
大致說來,在大多數的例子上,得到特赦的大部分都是皇帝喜愛的人。
甚至連普赦都有這個成因在內。
這個封建的習性和慣例一直流傳下來。
二˙特赦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法治行為?
所以我們必須思考的是,特赦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法治行為?
由於特赦和特權是相關聯的事件,來自於特別的權力,而不是一般的ˋ平等的人民權利。
減刑和普赦這種超越法律判決的權力的行使,所帶來的並不代表仁民愛民,也不代表慈悲心懷,而是抹滅法律的功效。
為什麼有一些犯罪的人,在這今年就可以在法律之外得到優待,不需要為自己經由法律判決的犯法行為,受到相對的懲罰,另外一些人在明年就沒有?
為什麼特赦之前,變成不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了?
還有,為什麼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就減刑普赦?這是什麼樣的邏輯?
為什麼明年犯罪,沒趕上減刑普赦的人,就比較倒楣?
那麼沒有犯法過罪惡的人們是否應該在二二八事件七十週年及解嚴三十週年的時候「趕快犯罪」,以趕上減刑普赦?
越是追根究底,越會發現減刑特赦的不對勁ˋ不合理。
所以陳水扁提出的理由,根本不通,不合理,不合邏輯。
三˙陳啟禮的案例:
江南先生寫了一本「蔣經國傳」,把蔣家的不堪之處全都放在陽光之下,在國內外造成轟動,結果引起蔣家不滿,陳啟禮就跑到美國,將江南殺了,然後回來台灣。
事情爆發後,在美國追究之下,陳啟禮在台灣被判刑,刑期不記得是十八年還是二十年,結果陳啟禮歷經幾次的減刑特赦,被關了沒幾年就出獄了,出獄後受到國民黨的禮遇,成為營建業的大亨,一度財產高達三百多億。
甚至,連現在鬧得轟轟烈烈,讓民進黨籍台南縣長陷入司法起訴的營造工程,就是陳啟禮在國民黨籍前縣長施治明任內開始營造的。
像這樣的一個殺人犯,國民黨的殺手,經歷這樣的減刑ˋ特赦過程是合理的嗎?國民黨對他的特別禮遇是合理的嗎?
這樣的特赦和禮遇,完全不合理,但是,都是合法的。
依法,特赦的存在和的行使的方式和時機,都是操控在執政者的手中,誰也無法阻止和反對。
說到國民黨的陳啟禮,就讓人聯想到民進黨的陳哲男,陳水扁這特赦天下,正在牢獄中的陳哲男不就是受益人嗎?
瓜田李下,陳水扁能不避嫌嗎?
四˙可笑的特赦理由,不合於現代法治思潮:
獄政法規中,對受刑人如何適用於減刑有著很明確的制度和規定。應該讓「制度」來決定罪犯是否可以減刑,這才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而不是由「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來作為理由。
陳水扁的理由是不是很荒謬?
這種理由的減刑普赦,很明顯的是反法治的行為。
陳水扁說,除非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予以赦免減刑。
這樣的說詞,非常的沒有法律常識。
在司法審判中,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都會作為減輕刑度的依據,也就是司法對於初犯和累犯的刑期有著不同的待遇,既然司法機關已經制度化的將「偶蹈法網」的罪犯列為判刑的考量,減輕了刑期,給予了早日重新為人的機會,為什麼又要給予特赦減刑的「雙重優待」?
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律正義的作為。
五˙誰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
至於所謂的「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說法,也非常詭異。
這些人如果犯了重罪,也已經由法院重判,不需要陳水扁總統再次定義,排除在減刑普赦之外。
怕的是,這是充滿著政治的語意和定義。
民進黨的柯建民竟然指稱,這減刑普赦對馬英九和邱毅不適用。令人聞言瞠目不已。
難道馬英九和邱毅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嗎?
這點筆者絕對不予同意。
馬英九和邱毅若是犯了法,自有法院裁決,適不適合減刑普赦也必須依照規定辦理。
柯建民以政治的觀點來行使法律意識,就是執政者和執政黨不可寬恕的錯誤,即使是言詞的錯誤也不可原諒。因為這是糟蹋和作賤法治。讓國人誤解,減刑可以任由民進黨來操作。
柯建民必須為此作出道歉。
六˙減刑特赦應有民主機制控制:
減刑普赦不是民主法治的一環,而是帝王封建制度的一環,其發動只是來自於一個人。一個人的感覺和好惡。
所以在一個民主國家裡面,普赦不應該由總統一個人來決。
此外,也不應該讓減刑普赦成為司法判決的例外,所以即使有特赦也不應該是普赦。
因此總統提出特赦則是應該針對特別案件和事件,特赦的通過也應該經由國會行使同意權,經由國會的辯論,讓國人明白為什麼要對特定事件行使特赦。這樣才可以避免總統私相授受。
何況,陳水扁受到國務機要費纏身,卸職之後很可能被起訴和審訊,如果將來當選總統的是民進黨,而給予陳水扁特赦,否決法院對陳水扁進行審訊的權力,這合理嗎?能服人嗎?
還有,不知道憲法有沒有規定「總統不可以特赦自己」?
七˙取消減刑特赦,回歸正常法治:
陳水扁總統在這時刻提特赦,時機不對,理由不足,筆者建議回歸正常法治,取消減刑普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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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審判中,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都會作為減輕刑度的依據,也就是司法對於初犯和累犯的刑期有著不同的待遇,既然司法機關已經制度化的將「偶蹈法網」的罪犯列為判刑的考量,減輕了刑期,給予了早日重新為人的機會,為什麼又要給予特赦減刑的「雙重優待」?
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律正義的作為。
五˙誰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
至於所謂的「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說法,也非常詭異。
這些人如果犯了重罪,也已經由法院重判,不需要陳水扁總統再次定義,排除在減刑普赦之外。
怕的是,這是充滿著政治的語意和定義。
民進黨的柯建民竟然指稱,這減刑普赦對馬英九和邱毅不適用。令人聞言瞠目不已。
難道馬英九和邱毅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嗎?
這點筆者絕對不予同意。
馬英九和邱毅若是犯了法,自有法院裁決,適不適合減刑普赦也必須依照規定辦理。
柯建民以政治的觀點來行使法律意識,就是執政者和執政黨不可寬恕的錯誤,即使是言詞的錯誤也不可原諒。因為這是糟蹋和作賤法治。讓國人誤解,減刑可以任由民進黨來操作。
柯建民必須為此作出道歉。
六˙減刑特赦應有民主機制控制:
減刑普赦不是民主法治的一環,而是帝王封建制度的一環,其發動只是來自於一個人。一個人的感覺和好惡。
所以在一個民主國家裡面,普赦不應該由總統一個人來決。
此外,也不應該讓減刑普赦成為司法判決的例外,所以即使有特赦也不應該是普赦。
因此總統提出特赦則是應該針對特別案件和事件,特赦的通過也應該經由國會行使同意權,經由國會的辯論,讓國人明白為什麼要對特定事件行使特赦。這樣才可以避免總統私相授受。
何況,陳水扁受到國務機要費纏身,卸職之後很可能被起訴和審訊,如果將來當選總統的是民進黨,而給予陳水扁特赦,否決法院對陳水扁進行審訊的權力,這合理嗎?能服人嗎?
還有,不知道憲法有沒有規定「總統不可以特赦自己」?
七˙取消減刑特赦,回歸正常法治:
陳水扁總統在這時刻提特赦,時機不對,理由不足,筆者建議回歸正常法治,取消減刑普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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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他馬的,被執政的害到窮都窮死,他還搞減刑幹他馬的騙選票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