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3 01:00:37newspool新聞共享

香港擬立例規管殘餘除害劑

2011年01月12日 18:08

香港特區署理食物及衛生局局長梁卓偉12日表示,稍後就規管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的建議方案,諮詢持份者和公眾,計劃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法例作審議。
梁卓偉當天在立法會答覆議員提問時說,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法例審議前,將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內地和其他主要食品供應國家的最新標準,更新建議的除害劑名單和殘餘限量標準,規管的除害劑數目或有增減。
為鼓勵業界施用天然除害劑,當局建議在規管方案內訂定“獲豁免物質”列表;“獲豁免物質”必須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所訂下的除害劑定義,以及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該除害劑的使用不會導致其殘餘物留在食物;
•該除害劑的殘餘物與食物的天然成分一樣,或難以與天然成分區分;
•該除害劑的殘餘物沒有明顯毒性或不會危害市民健康。
雖然食品法典委員會現時沒有類似的“獲豁免物質”名單,但食物安全中心已研究及參考主要食品供應國家所採用的有關名單,在這項工作的基礎上,現正根據以上準則擬議“獲豁免物質”名單。
對於港府會否要求本地和內地的註冊供港菜場減少使用除害劑,梁卓偉表示,從2006年起,漁農自然護理署推行本地蔬菜農場登記計劃,並透過此計劃教導本地農友正確安全地施用除害劑,和提供指引及技術支援,以減少使用除害劑。
至於內地的註冊供港菜場方面,現時供港菜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向內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按照《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內地當局對種植基地備案條件作出明確要求,必須有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執行食物安全管理措施,包括管理和監控農藥使用,提供農藥殘留檢測能力等。加工企業方面必須配有農藥殘留檢測儀器,對進場原料進行檢測。內地亦已加強對供港菜場及加工企業的源頭及監督管理,包括改善產品溯源制度,實施電子監管,加重違規罰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