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8 20:17:44andy

第八章 保險業的經營

本章學習目標
保險經營的五大原則。
保險業直接招攬與間接招攬兩種制度。
保險費與保險費率之意義及差異。
保險費率釐訂時參考之原則。
人壽保險費率與產物保險費率結構之差異、費率釐訂之方法為何。
保險費之收取、增減、退還。
比較人身保險經營與財產保險經營有何不同。
保險業經營原則
保險業務經營之原則使得保險業之經營在正常的軌道中行走而不危險。
危險單位大量原則
危險單位同質原則
危險單位分散原則
保險費收取充份合理原則
保險賠款適當原則
資金運用之五大原則
危險單位大量原則
在保險業營運安全的考量下,獲取大量危險單位的目的在於降低其經營上的危險程度。
保險業如何達成危險單位大量之目標,事實上跟保險公司之展業能力、承保能量、再保險之安排能力、準備金之提存、與資本淨值均息息相關。

危險單位同質原則
所集合之危險單位若同質性高,將更可減少保險業運作上所存的客觀危險程度。
集合大量且同類性質危險單位是經營保險業務在客觀危險與危險程度考量下必須遵守的原則。

危險單位分散原則
保險人若在承保當時未加注意,仍有機會使得一些原本不具巨災損失特質之可保危險,因過度集中承保而形成潛在之巨災損失危險 。
純粹就保險經營技術而言,危險大量、同質與分散三大原則是保險業長治久安之不二法門。
保險費收取充份合理原則
保費收取要公平,損失機會大者,收取較高保費;另外要保人之保費負擔亦須適當,是其購買力所能支持的。
根據「保費收支平衡原理」,保險人之保費收入應足以支付所有賠款支出與經營費用。
保費收取之同時,不能忘卻要保人之購買力,亦不可遷就要保人之購買力。

保險賠款適當原則
處理保險賠案應迅速、公平。
賠款公平是指保險人應注意損害補償原則,不宜賠款不足,使被保人之損失無法獲得充份彌補,亦不能賠款過多,使被保人獲得新的經濟利益。

資金運用原則
安全原則
流動原則
收益原則
公益原則
市場原則
保險業務之招攬
保險商品借重人力推銷之重要性,再加上保險商品之專業性高,更需要保險業務員與消費者間之直接溝通。
人身保險業者之員工有91%是保險業務員。
保險業務之招攬可分為:
直接招攬
間接招攬
保險費率與保險費
保險費率或是保險費,其代表的意義均是要保人要負擔的保障成本,也代表保險人提供保障所收取之價格。
保險費率是價格計算的基礎,而保費則是經過計算,最終由要保人支付給保險人之金額。
保險費率釐訂的原則
充份、適當、公平原則
穩定一致原則
競爭彈性原則
損失預防誘導原則
簡明原則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又簡稱費率,是指每單位保險金額的保險費。
保險費可簡稱為保費,由兩個重要部分組成:
純保費
附加保費
人壽保險費率
人壽保險費率基本上即是人類死亡率之化身。死亡率是某一特定年齡的人在某一年度內死亡的機率,為人壽保險估計危險保費的科學基礎。
生命表中通常可得之數據有多項,其中比較重要的項目如死亡率、生存率與平均餘命,分別為:死亡率、生存率 、平均餘命。
產物保險費率
財產保險費率結構中,除了損失頻率外,亦須考慮損失幅度,顯然地,那是因為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契約為一補償契約,損失額度通常是可以估計決定的。
三種財產保險費率的釐訂方法 :
觀察法
分類費率法
增減費率法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應於何時交付。財產保險契約之開始生效非以保險費交付為必要條件 。就人壽保險而言,第一期保費之交付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前交付。陸續到期之保費交付,理應於到期時交付 。
保險費應由何人交付、何人收受。保險費之交付應由要保人為之。亦可由保險契約之利害關係人代墊、代繳。保險人有領受保險費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亦可能有領受保險費的權利。

保險費之增減
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乘積。保險費的增減多與損失機會、保險價額之變動有關。
保險費增加之情況
危險顯著增加時
保險標的的損失記錄不良
保險費減少的情況
保險金額之減少
危險顯著減少
保費退還之計算
退還保費時,其計算之方法,通常不外是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與以短期費率計算退還保費。

人身保險經營與財產保險經營之比較
經營技術之不同
適用對象的差異
保險期間長短不同
費率結構不同
契約性質之不同
保險標的物的不同
再保險需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