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無論何種情形,鐵路運輸企業都要承擔不低於全部損失50%或40%賠償責任
???
■車外第三人投擲石塊擊打列車造成車內旅客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然後向第三人追償
???
■無人看守道口發生交通事故,道口管理單位有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後有權向道口管理單位追償
???
鐵路建設高速發展,鐵路通車里程不斷增加,同時,城市範圍不斷擴大,鐵路運營的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使得各地法院在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遇到一些新的疑難問題。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進行了規定。
??? 據瞭解,在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問題上,《解釋》重申了此類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的原則。
突出保護未成年人原則
???
針對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有關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原則是: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
結合實踐中鐵路運輸人身傷亡事故處理的實際情況,以及以往的審判實踐經驗,《解釋》按照依法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具體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同情形。這些規定的基本內涵是,除了在損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之外,即使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也只有在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或者無視禁行警示信號、標誌硬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人行過道,或者沿鐵路線路縱向行走,或者在鐵路線路上坐臥而造成人身損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
???
為了突出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解釋》規定,事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時,無論何種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都應當不低於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