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廢棄物處理問題(四)---焚化爐餘額買賣
焚化爐的管轄單位販售焚化爐的餘額是合法的行為,不過我們必須要先了解焚化爐餘額的販售方式,如果今天是政府發包工程當然要遵守採購法公開招標,因為這時候政府是付錢的一方,但當政府變成賣方就不同了,假如是正常的公司進行商業的買賣,焚化爐餘額一定是價高者得,而很明顯的,焚化爐餘額的販售方式不是這個樣子,因為如果這樣做,焚化爐餘額一定會被大型清潔公司壟斷是其一,要知道商業壟斷一定會出大問題;再者價高者得的販售方式,政府一定會被罵與民爭利,那麼政府是怎麼販售焚化爐餘額的呢?
我前一篇文章舉的例子,當一座焚化爐每個月可以燒1000噸垃圾,而民生廢棄物平均一個月只有800噸時,200噸就是可以販售的餘額,但每個月的垃圾量難道都是固定的嗎?比如過年前因為家家戶戶大掃除垃圾量一定會比較多,平常時垃圾量就會比較少,因此如果以重量作為販售單位的話,會造成販售上的困難,因為焚化爐的管轄單位不可能準確知道這個月有多少重量可以賣,而且焚化爐餘額有別於實體商品,不是賣出去拿走就好,將廢棄物運到焚化爐再到焚化都需要時間,如果等到能夠確認賣多少重量時,大概已經是月底了,根本就來不及燒,所以焚化爐餘額的販賣單位不是重量,而是百分比,時間的百分比。
比如說一座焚化爐一天焚燒民生廢棄物需要花10小時,不考慮焚化爐的休息時間,那還有14小時可以用,那管理單位就可以用百分比來販售這14小時,這種販售法的好處就是方便,因為就算每天的垃圾量都不同,剩下的時間也不一樣,但只要用百分比來賣就沒有問題了,當然這個時程不會是一天,通常是以年作為販賣期程,而1%的價格是固定的,假如一座焚化爐有三間清潔公司都想使用,那他們就得「設法」跟管理單位買到他們公司業務需要的百分比。
這種焚化爐餘額的販售方式真的很方便,但是卻給了太多暗箱作業與上下其手的空間,我剛剛也說了,販售的價格是固定的,那麼有需求的清潔公司要怎麼能夠買到滿足業務需求的量呢?如果今天焚化爐的數量很充裕足以滿足各方需要,那當然沒有問題嘛!但我從前幾篇文章就一直強調,焚化爐的數量根本就不夠,餘額是清潔公司都要去搶的,那麼憑什麼能夠搶到呢?關說、賄賂、找關係,看你能想出什麼招,我也說了,焚化爐所在的鄉鎮市區有管轄權,縣市政府也有管轄權,理論上應該是由環保單位或清潔單位負責販售業務嘛!但是如果鄉長有交代、議員有交代、縣市長有交代給哪一間清潔公司比較多的量,公務員會違背嗎?甚至有部分的清潔公司老闆就是樁腳,政治人物趁機綁個樁;或者是檯面上的人頭,背後真正的老闆是……,你懂的。
不過我要強調一點,我並不是說這些去買焚化爐餘額的清潔公司都有採取不合法的手段,甚至我要說,就算它們真的採取不合法手段去購買焚化爐餘額,這些清潔公司都還算是很有良心的,不該責怪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