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4 08:36:04賴山羊

真實正確是統計的生命

真實正確是統計的生命

回應〈失真的法務統計、荒謬的司法現象〉評論乙文~

呂源益 / 司改雜誌第056期

日期:2005/5/24



《司法改革雜誌》(2005年2月版),刊出〈失真的法務統計、荒謬的司法現象〉檢改評論乙文。何克昌檢察官追求真實統計數字的精神,令人佩服,惟文中對法務統計有諸多誤解,特予澄清說明如下,敬請指正:
一、檢察官收案件數,目前有兩種統計方式,一種是檢察案件數,包括偵查、執行及其他案件。用來衡量整體檢察官的工作總負荷量。一種是針對進行偵查作為及撰寫書類的案件數,只限於偵查、偵他及相驗三類案件。用來衡量檢察官偵查作為的工作量。兩者包含範圍不同,代表的意義也不一樣,其所產生的數字自然也不相同。計算工作量時,前者除以「全部檢察官」每月實際辦案人數,後者則除以「承辦偵查案件檢察官」每月實際辦案人數。依前者計算出的檢察官每月收案件數為190件,後者則約80件(93年1-9月資料)。文中將月收190件之檢察案件數,指為我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數(80件),恐怕對統計方式及意義不甚清楚而致誤解。
二、目前規範檢察案件分案報結之法規,有「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二種。法務統計工作手冊更就分案報結之執行細節訂定注意事項。分案報結基準一致,具體明確。目的就是避免因認定標準歧異而產生灌水情事。再者案件從新收分案到掛結,都透過電腦系統管制。對於案件數真實正確的要求,十分嚴謹。所產生的新收、終結及未結件數,也都按月公開刊登在《法務統計月(年)報》上,接受各界檢驗。《月(年)報》上案件數容或有增減變化,為讓讀者了解,對於異常變動的數字左上角,特別標示星號,並將變動的時間,影響因素,及影響情形於書刊前詳細列表說明。以毒品案件為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實施後,對吸毒初犯採除刑不除罪措施,並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替代刑罰。為配合被告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以一人為單位管理上之需要,才將各偵查案件中有施用毒品行為者拆分為一人一案,毒品案件數量因此大幅增加。所有檢察官分案報結基準都一致,不可能如文中所稱,有人統計上只辦一件,有人在統計數字上卻辦了好幾件。更不是如文中所指,為了不想讓外界認為司法官沒事做,故意把案件數誇大。
三、為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司法公信,如何提升檢察官辦案正確性及減少稽延未結案件,一直是檢察機關努力的目標,也是社會各界所期盼的。絕大多數人,一生中只遇到過一次司法案件,對他們而言,任何案件,無分大小繁簡,都是大事一件。檢察官無權也不應該選擇性辦案,只選簡單、小案而不管繁雜、大案,或只辦大案、繁雜案件而忽略簡單、小案,否則談不上伸張公平正義,提升民眾信賴。因此管理考核檢察官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是應該而且有其必要。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法務部訂頒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及「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除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定期派員視導所屬檢察署之積案情形外,另對逾一年以上未結案件,復訂定「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清理積案方案」,對提高案件正確性及清理未結案件有一套管考機制,掌握案件的品質和數量,絕非隨意干預。檢察官於選舉期間忙於查賄,以致未結案件有增加之情形,選舉結束後,長官要求加強清理積案,降低未結案件數,也是情理之事,無可厚非。文中意指數字會說話,但欠缺嚴謹的基準及歸類,甚至指行政官僚可以操縱案件的正確性及干預未結案件數,因此無法從真實的案件量作出正確考核,所言恐怕有失公允。
四、檢察官年終考核,包括品德操守、學識經驗及工作表現等項。工作表現又分別就結案件數、辦案速度、辦案維持率、準時開庭等項目綜合考評,並非就未結案件單一項目決定年終考核。文中指以目前院檢管考制度為例,都是以「未結件數」來評斷一位司法官的優劣,恐非事實。至於指陳民國69年修改法院組織法時,為增置主任檢察官職務,法務部向立法院報告,台北地檢每位檢察官每天辦30件案子。因事隔廿幾年無從查證。惟法務部置官增員,向來都以偵、他、相三類案件作為報核依據。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主計處也都以同樣基礎作為衡量準則。
真實性及正確性是統計的生命。以超然的立場,正確的方法,獲得真實正確的統計,是政府統計人員最重要的任務。因此,我們把真實正確作為法務部及所屬統計人員工作的核心價值,共同遵守奉行。深知一項失真的統計數據,會導致決策者做出錯誤的決策,正如一篇疏於查證的文章,會讓社會大眾烙下錯誤的印象,對政府造成的傷害是何其重大,能不慎乎?本人從事統計工作卅幾年,從地方到中央,從基層到單位主管,敢以統計專業和負責任的態度宣示,從來沒有受到任何人干預。對台灣的法務統計品質深具信心。今後仍將以專業、真實、正確作為工作目標,並廣為宣導各項統計資料,以顯現各檢察事務之現況。願與何檢察官共勉之。▇〈作者為法務部 統計長〉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1446
虛無的司法統計殘害檢察官的司法生命

回應法務部統計處〈真實正確是統計的生命〉乙文

何克昌_檢察官 / 司改雜誌第057期

日期:2005/7/15



法務部統計處(下稱統計處)於《司法改革雜誌》第56期以〈真實正確是統計的生命〉乙文回應拙文〈失真的法務統計、荒謬的司法現象〉(刊登於《司法改革雜誌》第55期)。首先,對統計處撥冗回覆,表示感謝;然對於統計處未針對拙文所提出的核心問題,亦即「不知統計『案件』是如何算出來的」之質疑提出回覆,反而指責拙文疏於查證,深表遺憾。以下,針對統計處之回應,逐一說明並進一步提出問題如下:

一、有關「件數」之認定部分:
  按統計數量時,最基本的作業就是先確定數量的「單位」標準,不同單位,自會導出不同的數據;其次,統計資料分類時,則應符合「周延」與「互斥」原則,這是統計作業最基本的概念。茲統計處之回文就統計案件量之「案件」定義,略而不談,如何作出件數正確判斷?簡單舉例:要統計人數,則「人」的定義為何?胎兒要不要計入?如果「人」的定義是指行使權利的主體,則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則應計入人數。因此,文內所稱以「偵查」、「偵他」、「相驗」案件為統計對象云云,不知其所謂「偵查」、「偵他」、「相驗」案件之概念為何;換言之,來文對所謂「偵查」、「偵他」、「相驗」件數,怎樣才算一件?仍未予具體說明,煩請統計處惠予具體答覆。

二、有關案件「報結」之部分:
  何謂「報結」?來文只說統計處「報結」的「電腦系統管制」很嚴謹云云,不禁令人失笑。筆者係質疑「結案」的統計數字缺乏基準,並不是質疑數字運算有誤,對於電腦的運算,當然有可能「垃圾進,垃圾出」。來文曲解筆者文意,對於怎樣才算「報結」,則略而不提,是否仍請統計處針對筆者問題回覆。
  文內又指稱毒品案件,不可能有人統計上只辦一件,有人在統計數字上卻辦了好幾件云云,更加證明統計處不瞭解「案件」的件數認定基準。舉例來說:某甲、某乙在不同時間,各施用一次海洛因,某甲分了1個「案號」,而某乙分2個案號,請問某甲與某乙在統計數量上,各算幾個案件?如果某乙算2件,豈非把件數誇大?

三、有關遲延「結案」標準部分:
  文內指稱: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云云,令人敬佩!但是,筆者更擔心的是,在現行司法統計作業模式之下,國人不僅得不到「遲來的正義」,而是根本得不到「正義」。對於來文所稱的「遲延」案件,筆者請教統計處何謂「遲延」?是不是檢察官「消除案號」就算「結案」了?「結案」的標準為何?舉例而言,「蘇建和案」在司法體系中算是「結案」了嗎?算不算「遲延」?以及何謂「大案」、「小案」?其依據為何?懇請統計處惠賜卓見!

四、以「未結案件」考評檢察官辦案績效「不符事實」部分:
  此部分,請參考〈屏東地檢92年5月20日屏檢輝人字第0920510543號函〉之說明,略謂:考績係參考未結件數云云;以及〈法務部91.12.31.法令字第0911303799號令〉,單以「未結案件」懲處承辦檢察官;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1.12.11.研商如何有效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清理積案事宜會議紀錄〉,文內指出:檢察官以查前科、找判例、研究案情、閱卷、發交調查單位及警察機關查證等等情形,規避案件未進行或未結案件云云(資料繁多,不及備載)。如果司法行政未以「未結案件」管考檢察官行使偵查權,何以檢察官會「設法」規避偵查案件,其結果造成檢察官怠於行使偵查權(即蒐證),所以國人自然不相信檢察官會致力「偵查」案件,以發現案件真相(當然有少部分例外);所以統計處稱:未以未結案件考評檢察官辦案績效云云,恐昧於事實。
  至於所謂:民國69年法務部向立法院報告,台北地檢每位檢察官每天辦 30件,無從查考乙節,請參考《立法院公報第69卷第70期》登載之〈69.04.02.第65會期立法院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

五、結語
誠如統計處所言「真實性及正確性是統計的生命」,而檢察制度的原始設計主要功能在於偵查,由於司法統計的欠嚴謹,甚致統計數據與偵查績效呈相反之結果,進而左右檢察官行使偵查權;當檢察官視偵查為畏途時,其嚴重性已殘害檢察官的司法生命,因此,統計資料能不慎乎?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1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