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3 14:03:52小噗

必讀!中古車買賣合約書簽訂注意事項~

*簽訂合約最高原則:口說無憑,白紙黑字。

在網路上翻找中古車買賣的糾紛案例,滿多都是因為雙方的認知不同,
導致在事後就變成羅生門的案件,沒有個判斷的依據點在。

在事後發生糾紛,所剩的依據也就只有合約書上載明的契約內容。
這也是許多不懂法律,而且不熟中古車交易的朋友經常忽視的點,
在糾紛產生之後,發生投訴無門的事。

教學之前,個人要先做個強調。

契約書的簽訂,是一項「保護買賣雙方」的事情,
「交易」這個行為,應該是在雙方都清楚認知的情況下完成的
合約書的法律責任,是避免因「故意」而造成不當得利的侵權行為。

相對來說,即使售出之車輛有瑕疵,但雙方合意買賣,
車況的程度跟當初說好的,沒有太大的誤差,並沒有刻意隱瞞,
購車買方於事後反悔,告上法院,那麼合約也是有保護賣方的,
因此將合約書妥切地寫好,確實是對買賣雙方都有利的。

行政院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這是行政院推出的定型化契約,但市面上實際在用的車行著實不多…
曾經詢問賣合約書的商家,問說有沒有可覆寫的定型化契約可以買,
商家給我的回答是:「那個賣的不好,所以收起來了。」

相當多應該注意的事項,在這份定型化契約裡都說明的很清楚,
個人也非常建議,買賣之前先看過這份範本,注意一下定義跟項目。

但使用定型化契約,就一定真的比較有保障嗎?

或許它的條目較多,寫的較為精細,
但簽訂時沒有注意到重點,還是沒有意義。

之前就有版友把剛買的中古車開來檢查,判斷疑是事故車未告知,
經過德國萊茵鑑定後,證實的確是事故車沒錯,
但因為合約書有註明了,導致求償無門…
這起case,用的正是行政院的定型化契約書!

下面就是幾項,在簽訂合約時經常被忽視的部份。

一、簽訂合約的對象。

在簽訂買賣合約的時候,賣方統稱甲方,買方統稱乙方。

但是,甲方是車行、車行老闆、業務、還是車主?

乙方是購車車主親簽?還是親屬代簽?
或是車掛A名下,使用人其實是B呢?
又或者只是第三人幫忙買車,而買受人從頭到尾都沒出現?

 

這個,也是個經常出現糾紛的點。

最常見的避責方式,就是車行都請賣車業務簽合約書,
發生糾紛的時候,就把責任都推到業務身上,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

而合約書上並沒有載明車行,亦即沒有實質證據來證明此車是車行賣的,
倒楣的是業務,賺錢的是老闆,這算是滿常見的情況。

(應徵中古車行業務時,這部份也是個重點,責任歸屬要跟老闆談清楚,
 賣一台車的薪資沒有多少,但售後事尾卻是自己承擔,就不划算了。)

簽訂合約的時候,並不是只簽上名字就可以,還需要統一編號。
個人來說,就是身份證字號;商家來說,就是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如果是業務簽定,那麼除了附上業務的簽名及身份證字號外,
還要補上車行的資訊,統編要寫,公司的大章或發票章最好要蓋。
畢竟在買賣這個行為上,買方心中的賣方確實就是這間車行無誤。

相對來說,買方如果是代簽,也必須註明清楚,
在買受人的欄位,除了簽上代買人的個人資料以外,車主資料也要留的。

一份連買賣雙方簽訂人是誰,都搞不清楚的合約,就沒有任何存在價值了。


二、車輛資訊的標明。

最常見的是「出廠年份」,有些會以年式來替代混淆。

合約書上並不一定要強調權利車的項目,
因為權利車不能夠過戶,買的只是使用它的「權利」而己。

「引擎號碼」跟「車身號碼」在行照上都會標明,
最好將它如實寫在合約書上,以避免有換到贓車變造零件的糾紛產生。

 

 

在07年前的車款上,通常會發生的是引擎號碼變造的狀況。

而07年改款後的車型,在防偽上做的更加細緻,
一些主要零件,像是變速箱上,就會有奈米顆粒,標註這台車的號碼。
回原廠保養的時候,就可以查到資料。

所以並不一定是整台車被偷去磨號碼變造借屍還魂,
也可能是車輛在維修的時候,貪便宜直接換上殺肉件而吃上官司糾紛。
這部份是什麼情況,也需要做個釐清的。

另外,驗車期限也是個曾經聽過有糾紛產生的案例,
交車時車商沒有先驗好,而新車主不知道期限,從而過期;
驗車過期是會吃上九百元的罰單的,這部份也還是要做個提醒。

無論如何,交車時對照行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的資料,都是相當必要的。

三、瑕疵判定的標準。


最常見的三大瑕疵,也就是「事故車」、「泡水車」、「營業車」,
其他還有「贓車」、「權利車」等等,消費者怕買到而人心惶惶。

甚至也有滿多人主張,認為中古車的風險很大,
因此中古車完全不應該碰,要買車就直接買新車。

這種因噎廢食的想法,是有些太超過比例了,


  

像「泡水」的定義,其實在行政院的定型化契約中,註明的很清楚。
通常來說,只要水淹超過門檻,淹進車內來了,就算是。
但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淹一半,還是整個滅頂,當然有差別。

因為泡水車不能買的主要原因,在於它的電路系統,
進了水相對來說容易生銹,而使得訊號傳達困難,會出現毛病。
通常車子的主要線路都會經過車內底盤,部份車種的行車電腦也埋在這。

泡水車的狀況,並不是很即時性發生的,
有可能半年甚至一年之後,才會開始出現,
像各個感知器時常發生故障,動不動就跳故障碼等。

附帶一提,汽車美容及中古車行,經常會把引擎室洗的亮麗,
但是引擎室有許多線路,即使用的是防水材質,仍難保線路不會進水,
「沖洗引擎室」這個行為,其實就跟泡水也沒二樣了,只是看不出來。

所以看起來乾淨,其實並不是件好事,引擎室都會有正常的髒汙狀況,
像是事故車,只要看它某個部份特別新,就看的出來;
泡水車網路上一堆教學,都是看有沒有泥沙殘留,
但正常泡過水整理過,怎麼可能讓不懂車的新手都看的出來?
您會認為洗乾淨的沒問題,還是正常髒的沒問題?

  

這篇的重點,並不在於事故車及泡水車的辨別,
畢竟這個網路上很多更專業的分享,說的太細會混淆本篇目的。

泡水車,引發糾紛的部份較少,而營業車也是。
泡水車數量其實並不算很多,加上它的判定其實相當困難,
即使是德國萊茵,也不敢說一定看的非常準確。
營業車的話,是太容易判斷了,留下的痕跡相當明顯。

經常被使用合約書話術帶過的,是「事故車」。

上面的youtube影片中有提到,警察機關判斷「重大事故」時,
會發函給監理機關做記錄,而登記為重大事故的車輛,是無法過戶的。

這是法律上明定的重大事故標準,而重大事故車就無法過戶了,
這不就跟權利車一樣,簽在合約書上,有跟沒有一樣?

目前對事故車的定義,有眾多說法。

公認的事故車定義,照行政院定型化契約內容,如下:

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
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

簡單的說,就是車體的樑柱,包括水箱架、ABC柱、底盤前後樑,
只要有受損修復的痕跡,就算是事故車。

而「受損修復」這個動作,通常都是要把金屬燒熔之後折回或接上,
我個人稱之為「熔接」,也是我個人簽訂合約書時判定事故的標準用詞。

外界常以「碰撞」一詞來做解釋,但個人以為並不那麼確實。
因為碰撞的定義太廣泛,擦傷保桿叫碰撞,車身接1/2也叫碰撞
客戶可能在簽訂合約的當下,認為中古車小擦小碰難免,可以接受;
但是事後發現曾經有切接過的痕跡時,卻因為合約書上註明了,
「此車曾發生過碰撞,己告知並無異議」,從而失去權利,是很可惜的。


四、交易細節補註事項。

除了買賣間的資訊,以及瑕疵的定義之外,其他還有很多項目。

這些項目,其實同樣有很多沒有在行政院的契約範本裡的,
比如說雙方的保證保固項目,還有收取車主證件時的保管期間責任等等。

下面來就幾個細項來做說明:

車價的議定

 通常如果有說明「辦到好」,則談好的售價,
 是包含過戶的稅金、代辦費、規費、強制險等,連同車價一起算在內的。

 一般標明的車價,則不含這些項目。
 但是,如果買方要加保第三責任險之類的,那就不含在辦到好裡面。

 而稅金的分擔,多半以月份來計算,因為過戶要繳全年度稅金,
 所以如果三月買的車,賣方負擔1~3月的稅金,買方負擔4~12月的。
 這是個使用者付費的認知基礎,而過戶的同時也必須將違規的罰單繳清。

保固的內容

 所謂的保證、保固事項,包含里程數保證,應該要載明於合約裡。
 這是最多人在買中古車時發問的項目,但卻經常被忽略。

 這個部份也包涵了,如果是瑕疵車的話,它的狀況是什麼?

 前面水箱架有碰撞,雙方引導實車看清楚現況,詳細註明在合約中。
 此車曾經做過營業車,談的價格雙方合意,也寫明附註在上面。

 這裡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部份,就是引擎、變速箱的保固了。

 曾經有聽過案例,在保固期限內引擎出問題,
 對方卻推說「只保固引擎外殼」,旁人聽來好笑,當事者一定很幹。
 在實務案例之中,經常被一句使用者人為因素造成,就被打發掉了…

 或許,這個「使用者人為因素」,也應該有個明確的界定範圍,
 我自己的標準如下:

 未依里程及規定換油、換未符合規範油品、冷車急催油門、他廠維修、
 事故、水箱蓋或機油蓋未蓋、引擎內進異物、未注意儀表板故障燈號等。

 中古車畢竟是中古品,要求新車的標準是不對的,
 一邊壓價格,一邊又要求保固,這對車商來說相對也不公平。

 這部份的參考標準,可以參照我另一篇文章:購車預算認定標準建議

 另外,議定降一些車價,而車商不負責保固,這也是很常見的。
 這時候,通常是寫明「現況交車」,表明不做後續的保固責任。

 而在註明的保固項目之外的小問題處理,這通常不會立約保固,
 畢竟這也是有很多活動空間的,就我個人的經驗裡,
 客戶回廠被偷拔零件的也有,新胎開1500公里就磨平回來的也有,
 十幾年的老車,要求要全車整理到跟新的一樣,這標準也太高。

 這中間就容易產生糾紛,而要講清楚也太困難,就不多做陳述了。

證件的收取

 畢竟不是每個人,在買車的時候都有空一起去監理站過戶,
 而需要辦車貸的話,證件可能就需要離開一段時間。

 現代人很怕證件被拿去做什麼別的事,因此合約上註明也是必要的。

 通常註明的是保管時間、證件類型、用途,如以下範例:
 「甲方收取乙方身份證、健保卡,供車輛貸款過戶用,自5/24日起至5/30日止」

包含的配件

 比如說答應要裝什麼東西,但當下車況沒有裝上,
 那麼這些配件的部份,就要寫明補上。

 像是想加裝DVD,或是希望幫忙換正時皮帶,做大保養等等。

 但這部份就算是買賣雙方自由心證的事了。

 


五、買賣過程的注意事項。

最後,我個人再補註一些細項。

這些項目跟合約書可能沒什麼關係,但卻可能是賞車時應該注意的部份。

買賣合約是雙方一式兩份,共同簽訂的,
因此單方要做修改,理論上不太可能,因為要二份一起修才行。
但也曾經聽過有案例,直接在客戶面前拿筆自己寫自己的,
客戶的那份紅單,遲遲不給。

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必須要看清楚看仔細,再簽上名字。
而簽完之後,應該要看緊合約,除非經過雙方同意,否則不得做增減。
如果有寫錯字,也應該在旁邊簽名為證。

另外,「訂金」「證件」,算是同意買車時需要交付的東西,
在沒有確定購車之前,除非對車行非常有信心,交付出去是有風險的。

在交付訂金的時候,必須有個觀念,
在民法上,訂金的用意就是確保賣方的權利。

因此,若在付訂之後,因為可歸因於買方的原因,而交易不成,
那麼賣方,是有權利全額吃掉訂金的。
除非在簽訂收訂契約的時候,有註明考慮期,那是他話。

像我個人算是滿常收到尋車的訂金,那麼在接case的時候,
都會將項目需求先議定好,包含尋車的期限等等,
在收訂的時候,先簽一份收訂合約;
而尋到車,整理完交車的時候,再簽一份賣車合約。

買賣合約這事,其實也沒必要看的這麼嚴肅。

無非就是白紙黑字,大家說清楚講明白,該寫的寫上去;
幾個重點抓住了,那麼雙方也就輕鬆愉快,不會有糾紛產生。

這二篇簽訂合約的教學文,算是針對幾個經常產生糾紛的點做討論。
另外還有個銀行分期的部份,也可能是糾紛點,
但銀行畢竟是買賣契約之外的第三方,那就不適合放這篇了。

這篇對於守本份的車商來說,應該是有正面效果的。

也祝福各位辛苦尋車的朋友,能順利尋到滿意的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