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8 15:49:39aq

涉違醫師法 林政誠將遭懲戒 

涉違醫師法 林政誠將遭懲戒  【2004/08/12 民生報】  【記者黃靜宜/報導】  回標題



 開業醫師林政誠使用藥物PPA替民眾減肥一事,衛生署指出,根據台北市衛生局調查,林政誠並未事先告知病患此藥為適應症外的使用,涉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5項,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北市衛生局可移付台北市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PPA是合法藥物,不過,衛生署藥政處已經取消此藥用在減肥此一適應症上,醫師如果開立此藥減肥,屬於「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必須符合衛生署訂定的5項原則,否則可依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5項,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



 上述5項原則包括:有正當理由,基於治療疾病需要;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據實告知病人;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的、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



 衛生署醫事處長薛瑞元說,根據台北市衛生局調查,病人說林政誠並未告知PPA屬於適應症外的使用,因此,已違反上述原則中據實告知病人一項,衛生署已發文請北市衛生局依醫師法相關規定,將該醫師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