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7 13:10:10蘋果樹下的橘子
【政治哈哈鏡】千古留罵名 ※暨資料補遺※
1.
我國家國際機場名稱因新官上任的交通部長蔡堆急於邀功,暫先擺開急如熱鍋火蟻的ETC案與交通法規制定罰款增三倍標準不一過於嚴苛等不顧,首要忙的居然是國際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正名一事,且在我國人尚未理解與興起討論與付諸立法院決議之時,即決定下週三決行,尤任期滿三月的行政院長蘇貞昌火速偷渡通過。
(眉批:該正名備受爭議,且為國際機場而非地方或少數人之公共事務,卻未付諸立法院決議,更未以正式公告國人之形式告知。 其黷職的作風與急功好利的心態已造成國家耗財無力於其他各項建設,此項證明活動於社會價值教育僅存負面喪失對往昔先輩尊重延續傳承的意義,一則再法令與政治權責上難辭其違法亂綱獨裁之咎,難免不受人聯想其末入陳水扁之後塵。)
(再批:「獨裁」與「貪腐」皆為任何時代皆無法為民所受,況且今日民主機制啟動久遠的中華民國之我國人?兩者皆犯者該如何以智慧定論之? 還是勸戒政客別急功好利,擅自替整體國家決定較好。)
2.
當國家瀕臨各項因政策失當、政治問題引發的各項各界結構性崩解,我政府依舊僅只爲防悠悠眾口而改以辯論與矇騙的方式隱瞞大眾,而將國家群體利益放諸腦後做不得已時處理的備案。
(眉批:要舉例? 經濟政策、教育制度、行政院轄下品質與政策擬定、民眾意見統合與表態是否受到尊重等等問題皆屬之。”族繁不及備載=罄竹難書”)
3.
如非擁有絕對的新聞自由權,與民眾對於政府與政策性質及公共事務知的絕對自由權利,又怎會知道政令施行、如何與政府尚未施行之政令做一有效改善再確定之溝通、怎樣替自己被剝奪的權利進一步爭取?
(眉批:「偷渡來的往往不是最好的」,謹記這句話。)
4.
商議與反應宛若跳樓大拍賣,先是「內閣」換施退,而後則是「憲改+扁退」換施退。
(眉批:花招百出還不如一個罷免協商,難不成要他們好好在所剩時間做點有益眾人的事好好代替我國人治國,主動站在人民這提出罷免案,廢除總統職務特權接受調查,都這樣難? 還是他們”不喜歡”呂秀蓮,所以耍耍花招跳個樓拍賣一下自己的權限,並且告訴我們平常他們就是這樣治國?)
5.
風雨生信心,兩天靜坐民眾熱度不退,上班日依舊人潮未歇,甚至主動提及罷工潮。
(眉批:如執政黨並非只爲了討在野國民黨產,撕裂國內藍綠南北而活,能認真做點事,也許也不會有今天這樣的結果。 而他,還在麻痹著,忘了下台的時機已經到了。 執政黨團人士們,你們協議完了嗎? 可以公佈民眾你們的答覆,是要站在民眾這裡,還是貪腐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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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公務員懲戒法
第 二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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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1補遺: 廣電法、集會遊行法、公職人員與總統選罷法等
◎廣電法:
http://www.cca.gov.tw/law/html/5-5.html
◎廣電法(95年6月14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P0050001
◎廣電法施行細則:
http://www.cca.gov.tw/law/html/5-6.html
◎集會遊行法:
http://www.geocities.com/markliu8/meet.htm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58
◎集會遊行廢法相關文章: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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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D0020010
第 3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
二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 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六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七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八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正副總統選罷法:
http://203.73.100.107/elect/files/literature/1939.1126_0U00010e00100000000h.doc
※另則,憲法總綱裡頭的內亂外患條例,以及愈打算廢除集會遊行法後重定新的「新集會遊行法草案」,則請各位看倌自行搜尋。
但其新的集會遊行法草案,恐怕其內容爭議,會比現在違憲違反人權與人民集會遊行結社與言論自由等除了違背憲法真意與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人權外,還牽涉到正確判斷性問題,恐怕新集會遊行法草案,會比現階段的集會遊行法,更像戒嚴動員令。 不可不慎! 民眾的權限很可能暗渡陳倉下,偷偷被偷天換日了,我們還不知道自己折損了哪些權利。 划不來!
── 2006.10.11國慶日後的國慶週次日,蘋果樹下的橘子 ──
※圖為新聞網圖。
橘子
2006-09-07 13:44:07
正名偷渡活動一如既違法亦違憲,行為宛如民主的強暴慣犯般令人不齒。
今有此例光一晚就換下三處字牌,明朝凡是與綠色執政相關之所有,更遑論有留下必要。
此為不尊重前人貢獻的最差示範,不僅勞民傷財渾然不知上台做啥用,宛若執政兒戲般看待認為民眾只要習以為常便能接受。
幸好當今執政黨的貢獻以「亂」字著稱,換句話說,除了亂字需要留下外,其餘後來繼者無須再以之為藉,概以廢之以敬效尤,效法當今執政。
又一冤案。
邱毅遭判卻忘了其有言論免責權卻遭指控誣篾涉案元首,其判刑標準絕對性爭議與問題且荒誕不羈。
應可屬中華民國民主憲政史上最荒唐的刑案。
還四個月易苛罰金外加持奪公權兩年,是要他不能繼續協助檢方與民眾查辦案揭弊監督執政,還是持奪擔任監察委員的最基本資格?
荒誕吧?
連小學生都可以開出問題質詢施政了我看。
一起聲援他吧! 2006-09-11 21:19:19